一、行政處罰復議的概念
行政處罰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以外的第二種行政爭議解決方式。
二、行政處罰復議的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復議適用于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等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決定,如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等決定,不適用行政復議程序。
三、行政處罰復議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處罰復議,逾期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6個月。
四、行政處罰復議的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如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行政處罰復議是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情況下,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一種救濟方式。復議期限為60日,逾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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