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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的職權: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包括:進行陳述的權利、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監獄: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是兩個), 死緩(半個)。 法院:罰金 沒收財產(兩個) 死刑立即執行(半個)。
四)負責監獄干警、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根據權限管理和任免干部;負責干警和職工的勞動工資、警務管理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監獄干警的執法監督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五)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法律分析:監獄法定職能主要有:刑罰執行職能、教育職能、監督管理職能、保障職能、矯正改造職能。維護社會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一條 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性質: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二條的規定,“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內執行刑罰。”這一條款清晰地從法律層面定義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性質: 我國《監獄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監獄內執行刑罰。”這一條規定用準確簡明的法律語言,從國家法制的高度明確界定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刑事訴訟中的人民檢察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指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
2、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負有不同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以及拘留、逮捕和羈押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還承擔著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執行和監督、考察任務。
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對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證據確鑿充分,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4、依照法律,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對監察局、公安局移交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若案情重大或復雜可延時15天。若被告人認罪并同意快速審判,只要符合條件,法院應該在十日內做出判決。
5、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既是公訴機關,又是訴訟活動的監督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6、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有什么職權
1、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權對所有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有權對依法可以調解的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有權對被告人決定逮捕、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
2、人民法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職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司法審判機關: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負責對被指控犯有犯罪的被告人進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要公正地審理案件,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3、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①立案權。②偵查權。③執行權等。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權)。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有:①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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