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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法律分析: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法律解析: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 權利和義務 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
行政訴訟可訴范圍和不可訴范圍
1、可訴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具體包括對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等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不可訴范圍: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具體有以下幾種: 行政處罰案件我國刑事訴訟可訴的范圍, 強制措施案件我國刑事訴訟可訴的范圍, 侵犯經營自 *** 案件我國刑事訴訟可訴的范圍, 行政許可案件我國刑事訴訟可訴的范圍, 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原則上應當有申請,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況下,無需當事人申請,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這時警察應當履行他的法定職責。
3、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范圍有哪些(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這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布緊急狀態、實施 *** 和總動員等行為。
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2、因此本題B項中的某市 *** 發出的通知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即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所以,B項應當選。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應予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案件。
最高法院案例: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可訴
1、刑事立案前的調查行為是公安機關判定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能否進人刑事訴訟的基礎性工作,其不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刑事案件立案說明犯罪事實的成立,是不能撤銷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檢察院盜竊罪屬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結案,不能撤案。所謂結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會被無罪釋放。罪名成立的就會被判刑,有可能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
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法律客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同時,如果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時本身就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藏匿等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二)主觀條件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是否以行為人明知為必要,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爭。
5、刑事不立案發現新證據立案偵查是合法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條件具體是: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6、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追訴時效延長必須具備這兩種條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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