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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申訴類型及其定義
檢察院所負責審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包括:對檢察院不起訴裁定提出異議者;對檢察院就已終結訴訟事宜的刑事處理決議持有異議者;及由于犯罪嫌疑人身無罪責,或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況而未獲批捕的申訴人等。
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兩類:不服檢察院決定的申訴: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如果你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某個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感到不滿,你可以提出申訴。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如果你認為檢察院對某個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決定是錯誤的,你也可以提出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對人民檢察院所做無罪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訴;再者,對人民檢察院決定撤案的申訴;繼而,對于人民檢察院所有已完成訴訟程序且終結刑事事項處理后的決定,產生不滿的申訴;最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產生的申訴,除去本規定額外列明情況之外。
申訴定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存在錯誤,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由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
刑事訴訟法中的“復議”、“復核”以及“申訴”定義、區別與運用。_百...
1、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復議、復核與申訴是三個重要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的程序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它們各自針對不同情況,發揮著不同作用。首先,對于審判、檢察、偵查人員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一次復議,以尋求更公正的審判環境。其次,對于司法機關對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決定,控告人如不服,有權申請一次復議。
2、法律分析:復議與申訴有以下區別。1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復議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其上一級進行復議,要求進行復查,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可以走訴訟程序。2;申訴是對于已經進入訴訟的案件,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繼續提出上訴,申訴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并且處理申訴案件的是法院,而復議則是行政機關。
3、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復核與申訴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請一次復議。其次,當司法機關對控告人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對此不服,也可申請一次復議。
刑訴法中申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刑訴法中申訴,是指當事人或其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他有關人員,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決定不服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決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中申訴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但申訴期間不會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要求進行復查,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可以走訴訟程序。2刑事訴訟中申訴的定義;申訴是對于已經進入訴訟的案件,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繼續提出上訴,申訴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并且處理申訴案件的是法院,而復議則是行政機關。
法律分析: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申訴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親屬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裁定存在疑義時,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請求,要求對案件進行復審的一種程序。這一行為有助于法院發現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因此,申訴是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關鍵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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