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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1、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2、對一般性打人罵人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提高認識,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對那些問題比較嚴重,自己又不主動檢查的,必須嚴肅處理。
3、規范執法,嚴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受到程序正義觀念的抨擊。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重要評判標準之一,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原程序應有的價值。 綜合分析,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4、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5、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出修改,尤其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這對公安執法工作也帶來了直接影響。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的修改,使得律師的作用愈發重要,新刑訴法中關于律師與辦案人員直接接觸的規定比比皆是。律師與案件承辦人會見已經無法阻擋。
6、二)依法對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進行監督 對偵查監督部門而言,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中,要對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合法性進行程序上的監督,審查公安機關通知的時間、方式、送達情況等,確保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程序合法性。偵查監督部門要及時受理并處理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刑事立案監督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綜上所述,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對于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立法缺陷,使刑事立案監督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實效,又加之刑事立案監督的信息渠道不暢,嚴重制約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全面推進和縱深開展。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如何做好審判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
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舉措 牢固樹立法律監督意識,夯實刑事審判監督的思想基礎。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與審判監督、審判管理部門的協作力度,及時發現并認真查處違法審判執行行為。審判執行的獨立性、專業性等特性,使得紀檢監察在查處工作中要慎之又慎,既不能過度干預審判執行工作,也不能讓監督查處停留在制度層面,在敢于查處的前提下,更要善于查處。
第一,強化監督意識,把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來抓。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引導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高舉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準確把握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不斷增強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責任感。
法律意識和使命感:法官作為司法工作者,應該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同時還應具備強烈的使命感。審判監督庭法官要保障公正司法,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綜上所述,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具備專業性、公正性、嚴格性、獨立性和法律意識和使命感等特點。
所以,應當樹立正確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關系,考核是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盡量不要設指標;監督宜細,要規范明確,盡量具體。二是應完善公檢法配合與制約機制。做好法律監督,需要公檢法三家單位的配合協作,減少分歧,特別在統一執法尺度方面。
如何解決檢察訴訟監督工作難問題
二)強化訴訟監督意識。如果沒有一批高素質的檢察干警,沒有一支訴訟監督意識強的檢察隊伍,就不能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需要,更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歷史重任,因此,要切實提高檢察干警素質,才能強化訴訟監督意識。
為了加強偵查監督,檢察機關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與偵查機關的有效溝通、通過法律手段對偵查行為進行制約,以及利用自身的偵查權進行監督和建議。盡管大規模的檢警一體化改革在短期內可能難以實現,但我們可以且應當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尋找改進和增強偵查監督的方法。
一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上下聯動機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爭取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對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支持、指導、督辦。二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內部銜接配合機制,加強同自偵、偵查監督、控申、監所檢察等部門的銜接配合,確保形成監督合力。
檢察機關在國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職權直接對法官采取 監督措施。在審查起訴階段,即公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行為存在監督空白。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檢察機關的公訴行為也屬于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的行為同樣需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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