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案例
1、消防責任事故罪南康市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罪案情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失火罪南康市刑事訴訟法,于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2、此外,東都商廈的工會主席張某(分管 *** )、保安員鄧某和張保安等事故主要責任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逮捕。東都商廈的總經理李某、總經理助理盧某和保衛科長杜某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3、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對吉林商業大廈火災事件進行南康市刑事訴訟法了嚴肅處理,對包括總經理葉剛、主管消防的副經理佟建波、主管電力設備的副經理岳長貴、主管變電所科長曲立平、保衛科科長馬春光以及兩名電工吳春海和宗久順在內的7名責任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4、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企業人員應該承擔直接責任,相關領導應該承擔領導責任。河南通報安陽火災事故原因南康市刑事訴訟法:系企業人員違規操作電焊引發。
5、也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根據國務院“7·16”事故調查組的認定,大連“7·16”事故造成的人員與財產損失嚴重。1名作業人員失蹤,消防戰士張良在救火中犧牲。截至2010年11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23億元,救援費用8500萬元,清理海洋環境污染費用超過11億元。
6、根據新華社長春12月10日的報道(記者褚曉亮),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對吉林商業大廈火災中的七名相關人員進行了法律行動。南康市刑事訴訟法他們被指控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并已獲得批準逮捕。
標簽南康市刑事訴訟法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