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企業融資補償標準和湖南省土地復墾補償標準?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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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效率影響因素實證分析需要哪些檢驗?
融資效率影響因素實證分析主要呃需要檢驗其所可以帶來的經濟以及市場的占有率,賠償率啊以及風險的大小。
融資風險審計方法?
融資性擔保企業是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國有融資性擔保企業更是肩負著扶持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協助解決其資金需求的重任。本文結合目前國內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現狀及業務特征,探討如何開展融資性擔保企業審計工作。
在充分掌握《融資性擔保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業性法規以及監管要求后,先從宏觀層面開展審計和分析,包括融資性擔保企業經營范圍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從事明確禁止的業務種類,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嚴格、落實,業務操作流程是否規范等。
財務數據的審計和分析
分析企業財務數據,主要審計以下幾點:一是關注資金來源及去向是否合法合規,進一步從財務角度核實企業是否存在從事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等違規或超許可經營范圍的事項。二是關注財務指標是否健康,包括是否按《融資性擔保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時、按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以及一般風險金、代償總額、代償率等情況。
特別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政策層面除了強制要求擔保企業必須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擔保收入的50%計提)和擔保賠償準備金(按不低于當年年末再保余額的1%計提,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之外,對一般風險金的計提標準尤其是已經產生的累積代償后果(包括逾期兩年及以上的未收回代償資金)的風險化解與壞賬處理等環節,并未提出明確的強制要求和標準。在筆者遇到的有關融資性擔保企業的審計項目中,存在同樣的情況,企業一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應收代償款,有的甚至長達四五年,未得到有效化解與核銷;另一方面企業雖然按照《融資性擔保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計提了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但是由于此兩項準備金的計提口徑為在保余額或未到期擔保責任,與已經實際產生并累積的存量代償款之間并無直接關系或線性依賴,因而能否有效覆蓋存量風險存在很大疑問。筆者在審計中也發現,僅憑前述的擔保賠償金和未到期準備金在很多時候無法覆蓋擔保企業實際產生的經營風險,尤其是在擔保行業整體不景氣或企業的風險管控水平不高從而導致代償率偏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對于融資性擔保企業的財務制度要求,《融資性擔保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應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根據這些要求,通過分析擔保企業的有關財務數據,并結合企業的年度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可以基本確認擔保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經營情況是否正常、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是否健康、能否滿足監管要求和業務發展需求。
社會融資規模包括哪些指標?
社會融資規模是全面反映金融與經濟關系,以及金融對實體經濟資金支持的總量指標。社會融資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每月、每季或每年)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獲得的全部資金總額,是增量概念。這里的金融體系為整體金融的概念,從機構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從市場看,包括信貸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保險市場以及中間業務市場等。
具體看,社會融資規模主要包括人民幣貸款、外幣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保險公司賠償、投資性房地產和其他金融工具融資十項指標。
湖南省土地復墾補償標準?
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土地復墾。
(一)因從事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破壞的;
(二)因從事地下采礦、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從事采礦、選礦、冶煉、燃煤發電等生產排放廢棄物壓占土地的;
(四)因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及廢棄土地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管理土地復墾工作,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土地復墾任務大的企業,應當制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經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分步實施。礦山企業在報批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有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同意的閉礦文件。
第六條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新建項目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非新建項目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的審批權限,由省國土管理局規定。
第七條土地復墾應當因地制宜,實行綜合整治,有條件的應當盡量復墾成耕地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用地;對于因堆積廢棄物暫時不能復墾的土地,應當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術措施,嚴防水土流失,污染環境。
第八條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經破壞的土地,由造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承擔復墾義務。
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的,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由當地人民 *** 采取籌資方式組織復墾。
第九條企業用自有、自籌資金或者貸款復墾的國有土地,二年內暫不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經當地縣級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承包給農民使用;也可以由其他單位使用,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部分復墾費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需要復墾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進行復墾。復墾后的土地,通過簽訂合同有償或者無償承包給當地農民耕種;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由新的用地單位酌情補償青苗費。
復墾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有償出讓、轉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費。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有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在土地復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驗收報告。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復墾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返工。
第十三條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湖南省農業稅實施辦法》、《湖南省征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土地使用者持土地復墾驗收合格證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農業稅和農林特產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土地復墾計劃和標準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耕地每年600元至1000元,每畝園地每年400元至800元,每畝其他農(林)用地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上交國庫,收取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國土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對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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