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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哪些問題
- 2、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 3、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 4、我國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
- 5、刑事訴訟構造的名詞解釋
- 6、(2017年真題)關于我國刑事訴訟構造,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哪些問題
1、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以下問題:命案必破、不切合實際。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刑訊逼供、累禁不止。
2、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的誤區 。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歸咎于刑事訴訟制度層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上的誤區也不容忽視,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程序虛無主義”與“有罪推定”的思想還影響著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
3、佘祥林殺妻案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引人深思的冤案。案件的曲折過程,從定罪到昭雪,再到反思,展現了法律與人性、公正與情感之間的復雜糾葛。
4、總之,佘祥林“殺妻”錯案凸顯出立法、司法和國家賠償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又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該感謝張在玉的“死而復生”,佘祥林也絕不應是白坐11年冤獄。作為普通百姓,我們不應只是以旁觀者的身份來看熱鬧,而應以主人翁的姿態,剖析這一冤案產生的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
5、這是偵查的最后關口,將最終決定案件質量。從佘案看,虛假證據、非法證據比比皆是,而且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存有明顯矛盾。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1、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2、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3、對一般性打人罵人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提高認識,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對那些問題比較嚴重,自己又不主動檢查的,必須嚴肅處理。
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程序運行封閉。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刑事訴訟結構存在的問題;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刑事訴訟結構存在的問題;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首要問題在于,制度的約束力度不足,缺乏明確規范,導致追贓行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指導性,執行力度受限。其次,司法資源的配備往往不能適應追贓的需要,缺乏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使得追贓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追贓程序運行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導致追贓過程透明度不高,增加刑事訴訟結構存在的問題了追贓難度。
關于這個問題有最高院和最高檢有個關于司法解釋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鑒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法律分析:對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刑罰的執行,由監獄管理部門執行;對判決死刑罪犯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對判處拘役罪犯的執行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
雖然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也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
我國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
第一位的就是切實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刑事司法理念,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第二位的是要嚴格證據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第三二位的是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 各種外部干預,堅守法律底線;第四位的是堅持實體程序并重,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理念。
一是切實樹立現代執法理念和堅守檢察職業操守。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和先導。
要防范冤假錯案,轉變理念,樹立人權保障意識。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就是要求在加大辦案力度的同時,偵查人員必須樹立更高的人權保障意識,把犯罪嫌疑人作為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嚴禁刑訊逼供,同時做好訊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促進辦案觀念和方法的根本改變。
主要的舉措有五個方面: 第一,規范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第二,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全國各級公安機關現已普遍實現對全部刑事案件每次訊問過程均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冤假錯案嚴重侵犯人權,不僅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極大傷害,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
其實,這必須從遵守法律的程序、證據和實體的規范開始做起。經不起現行法律評判的案件,又怎么可能成為“鐵案”并經受得住“歷史的檢驗”呢?過去的“佘祥林案”和現今的“趙作海案”,以及更多形形 *** 的冤假錯案,其背后大多存在明顯的疑罪從有、內部協調和違背司法原則問題。
刑事訴訟構造的名詞解釋
刑事訴訟的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和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它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基本運行態勢。
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干預公安機關偵查,提請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的直線型結構。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控制著刑事訴訟后面的每一個環節。
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中因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的不同構成了不同的刑事訴訟模式刑事訴訟的目的決定刑事訴訟的構造,刑事訴訟的價值影響刑事訴訟的構造。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結構是確立了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系。
你好、、、刑事訴訟模式,又稱刑事訴訟結構或刑事訴訟構造,是指控辯審三方主體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或者說,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控辯審三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
(2017年真題)關于我國刑事訴訟構造,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1、【答案】:D 當事人主義訴訟將開始和推動訴訟的主動權委于當事人,控訴、辯護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我國不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都是在職權主義基礎上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因素,自訴案件審理程序不是適用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故A選項錯誤。
2、【答案】:C 知識點:投資估算的概念及其編制內容。選項A,要求誤差控制在±30%以內;選項B,屬于國外投資估算的階段;選項D,可行性研究階段,要求誤差控制在±10%以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一切案件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 口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后( 二十四 )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1( 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人民陪審員有第(4)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人民陪審員的費用與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5、陪審的案件范圍。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1)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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