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 2、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401條是什么?
-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改變管轄
- 5、1996年為什么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1、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2、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3、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4、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401條是什么?
第401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考點】不起訴。詳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4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A項正確。
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
法律分析: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663條,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旨在確保新刑訴法的正確實施。修訂后的規則共708條,新增240條,新增章節包括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和案件管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改變管轄
1、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2、檢察院仍然需要立案的。對于刑事案件,立案是進行刑事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對于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雖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在移送檢察院后,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屬于其管轄的,應該由檢察院自行決定予以立案,再由檢察院偵查部門開展刑事偵查工作。
3、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2次。補充偵查現分為兩類: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4、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1996年為什么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權與司法公正。新法第一條修改為檢察院修改刑事訴訟規定:“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檢察院修改刑事訴訟規定,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不僅擴大了法律保護的對象,也明確了立法宗旨。
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嚴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種類和手段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些都對我國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通過刑事訴訟準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對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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