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
1. 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危害較小的;
2. 條件成熟,積極改正,取得良好效果的;
3. 立功或者協助偵破案件的;
4. 犯罪被判刑,已經執行完刑期或者刑期中止、緩刑考驗期滿的;
5. 有法定、行政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
2為什么會被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法律的一種特殊規定,是為了使行政處罰更加公正合理。具體來說,這是因為
1. 輕微的違法行為和危害較小的行為,不應當受到與嚴重違法行為和危害較大的行為同等的處罰;
2. 積極改正錯誤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人應當得到一定的肯定和獎勵;
3. 立功或協助偵破案件的人應當得到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4. 已經受到刑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考驗期滿后,應當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
5. 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某些情形規定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3具體的案例會是什么樣子?
以下是幾個具體的案例
1. 小明因未按規定報備工程建設項目被處以行政罰款。考慮到其未造成重大損失,且事后積極整改,終被從輕處罰。
2. 小紅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被處以行政罰款。考慮到其在事故中受到了懲罰,且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終被減輕處罰。
3. 小張因涉嫌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后,再次違法。考慮到其已經受過刑罰,且積極改正,終被從輕處罰。
總之,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使行政處罰更加公正合理。當遇到符合上述情形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爭取得到應有的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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