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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建議量刑和法院判的差距大嗎
法院判決的量刑結果通常會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幅度內,一般而言不會偏離太大。檢察院量刑建議是一個幅度區間,比如7年以上,并不是固定期限,而法院判決的刑期是固定的結果,所以二者客觀上是不同的,有差異,但通常不差距不大。當然,法院量刑會參考檢察院的量刑來確定,根本上還是看案情和法律,同作為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二者的偏差一般不大,所以量刑也不大。但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量刑不合法或合理,仍會調整,這時差距就比較大了。如果法院的量刑與檢察院量刑建議差距過大,檢察院也可能提起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酌定從重、從輕處罰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量刑說理主要包括:
(一)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二)是否采納公訴人、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檢察院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
【法律分析】:不存在檢察院判刑比法院量刑重的問題。對被告人判刑是法院的權利,檢察院不能對被告人判刑,但是,檢察院在提出公訴意見時,可以提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法院在量刑時,要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否適當進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議拘束。人民法院對經過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據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作出權威判定。判決是按照案件具體情形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img]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
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要等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以后才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檢察院量刑和法院判哪個重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量刑不會比法院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法院會比檢察院判得更重嗎
不存在檢察院判刑比法院量刑重的問題。對被告人判刑是法院的權利,檢察院不能對被告人判刑,但是,檢察院在提出公訴意見時,可以提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法院在量刑時,要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否適當進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議拘束。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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