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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刑事訴訟中的搜查程序。
1、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
2、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的任務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者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全面審查,依法維持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并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統一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4、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種極為嚴肅的法律行為,它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特別是刑事訴訟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權保障的問題,因此,一要嚴格控制適用,二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要嚴格批準程序,搜查時要依法制作筆錄,搜查中的扣押要開列清單,等等。
5、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適用被害人。 (二) 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
6、《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207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179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程序】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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