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單位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以及單位犯罪的量刑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怎么處罰
- 2、單位犯罪對個人的量刑
- 3、對有影響力人行賄罪
- 4、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怎么處罰
1、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
2、共同犯罪單位犯罪的處罰,不但針對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員,還針對組織、指揮、參與策劃等其他團體成員,旨在讓整個團體都為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進而起到威懾和震懾的作用。
3、法律分析:雙罰制是對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罰。 所謂雙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這里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單位犯罪對個人的量刑
法律分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個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判處刑罰;個別的單位犯罪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我國 刑法 對 單位犯罪 的規定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 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有影響力人行賄罪
1、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2、法律主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3、法律分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有: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犯罪的種類不同;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
個人犯罪是指個人在犯罪時的行為和責任,而單位犯罪則是指企業、組織或其他法律實體在犯罪時的行為和責任。個人犯罪是指個人在自己的行為中違反了法律規定,例如盜竊、故意傷害、搶劫等。
法律主觀: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有: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犯罪具有特定的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征。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主體不同,個人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觀上不同,個人犯罪可以是故意或過失,代表個人的主觀惡意,而單位犯罪代表的是單位集體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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