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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分紅公司沒開了可以起訴嗎
可以,通過查詢《民事訴訟法》得知,約定的分紅公司沒開了可以起訴,而股權分紅爭議需要在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中進行明確規定。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即使公司有盈利,是否進行分紅還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通過決議但公司不執行分紅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具體如下所述:股東的盈余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于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
股東之間因為分紅發生了糾紛,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作為持有股權少的股東要求分紅,股份持有比例多的股東不同意,這是違背我國的法律規定,除非是股東之間有特別的約定。 對于公司經營的盈余分配,投資雙方產生分歧。持有較少股份一方要求分紅,股份占有較多一方不同意。
法院能執行分紅型保險
發生債務糾紛合同分紅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合同分紅民事訴訟的商業分紅型保險,因為商業分紅型保險屬于投資,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合同分紅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占有的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以及其合同分紅民事訴訟他的財產權。
第二種觀點,法院可以在未經被執行人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對其保險單現金價值予以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時,商業分紅型保險的現金價值通常也會被凍結。但是,如果這些商業分紅型保險的受益人是債務人的家屬或其合同分紅民事訴訟他人員,那么這些保險可能會免受凍結。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院對案件的具體判決來確定。
人壽保險權益一般包括:屬于投保人的保單分紅、退保后保單現金價值: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生存年金:身故受益人獲得的身故保險金。當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上述人壽保險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被執行人購買的人壽保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
案例二:原告起訴未說明具體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受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民第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合同分紅民事訴訟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合同分紅民事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情形如下: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已立案的民事起訴狀事實和理由部分出現筆誤怎么辦 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系,將錯誤的訴狀換回來。 如果已經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達的,應該及時與承辦法官和立案庭聯系,如果立案名稱沒有錯誤的,可以爭取將訴狀換回來。
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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