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認定單位的舉證期限是1個月,以及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舉證期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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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舉證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不需要舉證,單位不同意的,單位舉證,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單位舉證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的規定: 社會保險 行政部i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認為是 工傷 的,應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舉證。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img]工傷認定單位舉證期限一般是多久
工傷認定中,單位的舉證時間是15天。公司或員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部門會向公司或員工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通知公司或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門提交能支持認定工傷的證據,逾期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多久工傷認定申請時
1、 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時效: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個月內,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提交的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首診病歷、就診的相關病歷資料。申報職業病的需提交 職業病診斷 書。上下班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 的需提交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駕駛機動車 的需提交駕駛執照復印件) 2、受理 書面審核申報材料是屬實完整,當場或者在5日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要求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材料。 3、調查審核 對用人單位、傷者和事故知情人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工傷認定 期間也會給職工和公司雙方提供一段比較充足的舉證期限的,如果公司對此次所謂的 工傷事故 存在爭議,也應該盡量的提供跟職工相反的 證據 ,本身工傷認定的結果就是要與事實的證據為依據的。但是單位要注意舉證期限可能有些公司的負責人還不太清楚,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么定的? 一、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 工傷 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舉證。 二、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 營業執照 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 勞動合同 或 事實勞動關系 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 身份證 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 證人 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 交通事故 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三、 工傷認定程序 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即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超過此期限將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這里要提醒工傷職工的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不以單位同意為必要條件。 對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業職工 工傷保險 時效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規定申請時效,如果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應受理,不存在超過申請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 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一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家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時效應當自 2004年1月1日起計算。二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申請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 因為受理了工傷認定的材料以后,60天之內就要出結果的,所以在這60天之內用人單位必須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此次的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職工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單位如果超過了舉證期限只怕是會直接影響到工傷認定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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