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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是哪些方面?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包括以下這些程序: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流程:起訴;審理;判決。民事訴訟的時間:在三年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3、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宣告。
4、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如下程序:一審程序:起訴、受理、提交答辯狀、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作出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起訴流程:立案受理。
5、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具體有以下程序:當事人提起訴訟。
民事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么?
1、解決問題不一樣: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發生時間不一樣: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表現方式不一樣: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2、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作出的依據不同。
3、法律分析:民事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使用的事項不同。判決是對當事人雙方爭紛的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而裁定一般適用于訴訟程序。做出的依據不同。
中間判決中間確認判決制度的立法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中間確認判決制度不同于外國的中間判決和一般確認判決,它是一種獨立的判決形式。該制度的立法內容主要圍繞適用范圍和條件展開,其核心理論是當案件事實間存在邏輯關系,需要先行裁決部分事實以推進訴訟進程時,中間確認判決便發揮作用。
所謂中間確認判決,是指在給付之訴或變更之訴的訴訟過程中,法院就當事人之間對給付請求或變更請求所基于的法律關系或權利存在與否的爭執和事實,先于給付請求或變更請求所作出的確認判決。
中間判決是指法院對于一個或者數個別的爭點(先決問題)作出判決,而非對于訴訟標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作出判決。在訴訟法原理上,凡是當事人所主張的各種獨立的可導致法律上效果的一切攻擊或者防御方法,達到了可以作出判決的成熟時機,而訴訟尚未全部終結時,為了使訴訟程序和法律關系變得簡單明了,法院可以作出中間判決。
這里只能使用的是假處分,甚至使用中間判決也成為問題。在侵害完結的階段,法院如果認定侵害行為存在的話,就可以提出假處分。 美國假處分啟動得較早,而且有發現制度和略式判決制度。日本只能在侵害行為被認定以后而進行和解勸告。
這個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
1、民事裁定的種類包括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中止或終結訴訟程序,對是否準予撤訴作出裁定,對判決書當中的筆誤作出補正裁定,以及不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等,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性問題。
2、一般來說,這個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先行裁決也叫部分裁決、還有最終裁決也叫終局裁決,也就是說案件審理終結之后,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最終決定,這個民事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
3、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準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準許復議的民事裁定書等。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4、民事裁定的種類包括撤訴的裁定,還有就是駁回起訴的裁定等等。法院在審理明確案情的時候,是需要根據查明以及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的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從而做出合適的判決或者是做出合適的裁定的。 民事裁定的種類是怎樣的?民事裁定的種類包括撤訴的裁定,還有就是駁回起訴的裁定等等。
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
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后果是:仲裁法庭作出的裁決是一裁終局,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是需要由雙方根據仲裁決議來履行有關職責,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仲裁裁決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仲裁裁決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后,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法律分析: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有關規定,仲裁裁決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書一旦產生,就有法律效力,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同一個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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