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責任不予處罰?
行政責任不予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某些特殊情況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
二、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下列情形,可以不予處罰(一)因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二)已經受到其他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處罰的。”
2.行政部門規定
不同的行政部門也會制定相關的規定,例如《稅務總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4條規定“對于下列情形,可以不予處罰(一)已經糾正的行政違法行為;(二)情節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三)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
三、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適用范圍
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輕微違法行為
輕微違法行為是指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不足以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停車時間不超過15分鐘等。
2.已經受到其他處罰
已經受到其他處罰是指當事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不再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因同一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拘留,不再對其做出罰款決定。
3.法律規定不予處罰
法律規定不予處罰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不對某些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政責任不予處罰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其適用范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如遇到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情況,需要了解相關規定,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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