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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標準有哪些(稅務行政處罰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5日 01:29:381820

稅務行政處罰標準有哪些(稅務行政處罰標準)

今天給各位分享稅務行政處罰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稅務行政處罰標準有哪些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稅務所作出行政處罰的罰款限額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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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1、停止出口退稅權;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罰款;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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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及行政處罰裁量是怎么樣的?

我國規定我們正常工作的職工,有正常收入的主體都要對國家繳納一定的稅費,這個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關于稅收制度的內容,稅務機關屬于事業單位,如果單位的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應該按照 行政處罰 的標準對行為人實施處罰。那么關于稅務及行政處罰裁量是怎么樣的? 一、稅務及行政處罰裁量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 法規 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概述 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程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于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稅務行政處罰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當場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 證據 ,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 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章程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稅務及行政處罰裁量 是怎么樣的?對于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內容整理好了,行政處罰的生效時間應該是相關執行機關的 處罰決定書 送達行為人之時生效的,并且對于處罰的決定書,應該有稅務機關的印章,還有名稱日期等內容。

稅務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稅務行政處罰執行方式

一、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

三、處罰程序

(一)簡易程序:

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較輕且具有法定依據應予處罰且處罰較輕,對公民處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案件。由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或其他稅務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正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

1、稅務機關名稱;

2、編碼;

3、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地等;

4、稅務違法事實、依據;

5、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6、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7、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

8、繳納罰款期限;

9、逾期繳納是否追加罰款;

10、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復議權和起訴權;

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二)一般程序:

適用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稅務違法案件,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都須經過下列程序:

1、立案與調查

立案是指通過稅收管理或群眾的舉報,發現當事人稅務違法行為,再經過計算機或人工歸類采集的案源進行選取,以確定具體的調查對象。

調查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稅務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為正確適用法律規范提供堅定的事實基礎。

2、告知與聽證

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及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

1、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

2、所觸犯的法律規范;

3、違法行為應受的行政處罰;

4、擬給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標準;

5、當事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權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前按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聽證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審查

調查終結,調查機構制作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由審查機構進行登記、審查。應自收到調查報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制作審查報告,并連同案卷材料報送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后,由審查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作處理決定書,再報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1)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以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需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追加處罰。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罰款事后難以執行情形的,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到稅務機關。

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帳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制發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制發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稅務一般處罰標準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 行政處罰 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 注銷登記 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關于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和稅務行政處罰標準有哪些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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