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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 非法拘禁罪 的量刑標準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情節的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img]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為: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根據 刑法 的相關規定, 非法拘禁罪 的量刑標準如下: 1、 非法拘禁 連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或非法拘禁他人累計三次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管制 ; 2、存在對被拘禁人員實施毆打、侮辱、捆綁等情節的,從重處罰; 3、非法拘禁他人,致使被拘禁人員 傷殘 、或者出現精神失常等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 緩刑 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刑法中關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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