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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民國時期刑事案件)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12日 11:06:55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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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國時期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民國時期刑事案件)

1、【答案】: *** 統(tǒng)治時期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1) 標榜形式意義上的司法獨立。(2) 檢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偵查權。(3) 實行三級三審制,審判組織為獨任制或合議制。(4) 奉行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庭審結構。(5) *** 直接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3、 *** 統(tǒng)治時期的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guī)匯編。學界有不同說法,主要觀點有兩種,民國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說;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說,后者為學界主流觀點。

公民代理公民訴訟代理制度歷史

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我國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的訴訟代理制度,包括公民代理與律師代理,共同構成了訴訟代理的基礎。公民代理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奴隸社會,當時貴族派遣自己的訴訟代理人參與爭訟,這些代理人多為貴族的臣下,而非專職職業(yè)人員,其代理行為可能引發(fā)處罰。

現(xiàn)代公民訴訟代理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紅色根據(jù)地立法中首次提出,后在新中國建立后逐步完善。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執(zhí)行委員會頒布的條例中規(guī)定,被告方在法庭許可下可以派遣代表出庭辯護,代表泛指公民。

是從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開始實行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其中也經(jīng)歷了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正式制定頒行,以及2007年和2012年的兩次修正。但就委托代理人制度的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在制度定位上保持一致,在具體規(guī)定上修改不多、變化也不大。

民國時期司法審判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北洋 *** 時期:其司法制度有兩個特點,一是普通審 判機關采用四級三審制;二是行政訴訟獨立于普通法院之外。

民國時期分為北洋 *** 時期和中華民國時期。北洋 *** 時期:其司法制度有兩個特點,一是普通審 判機關采用四級三審制;二是行政訴訟獨立于普通法院之外。

【答案】: *** 統(tǒng)治時期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1) 標榜形式意義上的司法獨立。(2) 檢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偵查權。(3) 實行三級三審制,審判組織為獨任制或合議制。(4) 奉行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庭審結構。(5) *** 直接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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