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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終止是什么意思
案件終止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案件中止刑事訴訟什么意思,由于種種原因案件中止刑事訴訟什么意思,被告和原告之間的爭議得到案件中止刑事訴訟什么意思了解決,或者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當事人選擇自愿放棄或者撤銷訴訟請求,從而終止了相關的法律程序。案件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司法機關判決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發現問題,案件選擇自愿放棄或者撤銷請求等。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來講,中止審理主要意思是說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原因從而導致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下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審判的制度。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一些法定事由,需要暫時中止本案的審理進程,待相關情形消除后,會依法恢復訴訟,恢復之后是否需要開庭,要看原來案件是否有安排開庭。
法院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1、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2、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3、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4、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5、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刑事案件法院中止審理后怎么辦
中止審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制度,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的,是不用民事裁定的,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法院會主動恢復審理。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刑事案件中止審理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由法庭自己恢復,也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案件文號仍用原來的案號。
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中止審理的恢復:當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法庭可以自行恢復審理。此外,檢察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復審理的請求。無論由哪種方式恢復,均使用原案件編號。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若案件進入審判監督程序,需重新審判時,應由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些訴訟外的情形,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而暫停審判,待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復審判的一種訴訟上的處理。所以,當事人如果申請終止審理,法院也會根據規定暫停對該案件的審理。
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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