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即在單位債務糾紛中,訴訟時效是如何計算的,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延長時效。
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如何計算的?
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與一般的訴訟時效相同,即從債務到期之日起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對于單位債務糾紛,還需要考慮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延長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可以延長。比如,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已經達成書面協議,同意延長訴訟時效,那么訴訟時效可以延長。另外,如果債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疾病、服兵役、出國等正當理由無法行使訴訟權利,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此外,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曾經以欺詐、恐嚇、 *** 等手段妨礙其行使訴訟權利,也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有沒有實例來說明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比如,某公司與某供應商簽訂了一份貨物采購合同,規定貨款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內支付。但是,該公司拖欠貨款,供應商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訴訟時效應從貨款到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如果合同中約定的貨款到期日是2019年1月1日,而供應商在2019年3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供應商無法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就是關于單位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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