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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變更為居委會后如何確認被告(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傷殘賠償金城鎮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02日 09:03:34530

村委會變更為居委會后如何確認被告(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傷殘賠償金城鎮標準)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傷殘賠償金城鎮標準,以及村委會變更為居委會后如何確認被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城市和農村的標準是什么,農村戶口有沒有區別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賠多少,是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計算才能知道。 殘疾賠償金 =城鎮或者農村可支配收入 x賠償年限 x傷殘系數,需要證明年齡(一般就是身份證),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的賠償與交通部門出具的 事故認定書 中認定的責任、傷者的受傷情況以及傷者戶口性質都有很大的關系。只要發生傷殘或死亡的情形,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賠償標準就會有所區別,城鎮戶口標準要高于農村戶口。但農村戶口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任意一個,也可以按照城鎮戶口來主張賠償。 1、事故發生前在城市居住滿一年,需要材料如下: (1)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2)轄區派出所證明 (3)暫住證或居住證 (4)房地產證 (5)其它 2、事故發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穩定的收入,需要材料如下: (1)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的社保證明 (2)有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事故發生之前一年的) (3)納稅憑證 (4)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肯定是要賠償的,至于要賠多少,與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劃分的要承擔的責任比例(例外:機動車一方無責也可能會承擔10%以內的賠償責任),以及受損情況綜合判斷,最后可能會賠償以下15個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 精神損失費 、其他財產損失費。 傷殘等級鑒定 要根據具體的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康復情況、功能障礙以及事后恢復可能性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且鑒定是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鑒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夠直觀評測的,所以傷殘鑒定必須要注意兩個關鍵環節:一是鑒定單位的選擇,二是鑒定時機的把握。因為能評上級別和評不上級別,評上1級和評上10級,賠償項目的金額差距是很大的,會有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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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和城鎮的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一、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傷殘賠償金按農村還是城鎮計算的標準??

對于傷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并非簡單地根據賠償權利人的戶籍來確定。戶籍雖是判斷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重要依據,但居民與戶籍不能簡單等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該規定表明:區別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已連續在城鎮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確定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并且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也在城鎮,可以說是“掛著農村戶口的城鎮人”,與一般城鎮居民沒有區別。

擴展資料

五類涉農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其中第五點“其他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綜合判定可以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情形。”

結合省高院該通知和指導意見的解讀,筆者理解歸納以下幾個方面可在調解中正確掌握:

1.該五類涉農情況,審核中確認其中一類或一個方面具體情形的,即符合適用城標賠償;

2.審核中應重點抓住涉農進城的特征情形:進城務工、個體業主、經營滿一年的;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主要生活消費等要素,綜合判定可參照城標賠償;

3.農村失地農民進城幫子女持家,在當地持有“被征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手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冊”等證明,可按城標賠償。

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土地被征收的合理比例,其合理比例表明失地農民的主要收入已經脫離農業收入生活,甚至生活主要靠子女贍養等情形,輔以其他證明綜合判斷適用城標賠償;

4.第一條的第三點情形限定為“戶內同住家庭成員”,但實踐中很多進城農民與子女分開單獨居住,建議可予以核定居住滿一年按城標賠償;

5.“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可以公安機關、居委會、社區等證明文件為主,物業公司、親屬間證明、收入憑證、生活消費憑證等為輔。

參考資料:江永縣法院網-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事故受傷如何計算傷殘賠償金的問題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2020

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為: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二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90%。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三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80%。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四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70%。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五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60%.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六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50%。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七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40%.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八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30%。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九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20%。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社區街道延伸處的農村居民可以按城鎮居民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嗎

在相同或類似的侵權事故當中,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存在著同命不同價的現象,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在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拿河北省2012年度死亡賠償金來說,城鎮人口比農村人口多(18292-7102)*20=223800元,差別很大。也是我國城鄉差別大的一個縮影。按照一般理論對此差別的解釋在于就平均一般水平來說,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高于農村,而死亡賠償金則是對死者預期收入喪失的一種補償。

關于殘疾賠償采取“勞動能力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是根據殘疾等級抽象評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并以此作為評價受害人利益損失的學說。“勞動能力喪失說”與“收入喪失說”相對而言。依據“收入喪失說”,只有實際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會有收入損失;也只有實際減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損失。未成年人、待業人員都不存在收入損失,因此不能獲得賠償。受害人雖然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也不應獲得賠償。這顯然不合理。因此,通常都是以“收入喪失說”結合“勞動能力喪失說”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解釋》以“勞動能力喪失說”為原則,同時也綜合考慮收入喪失與否的實際情況,以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對此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在一定條件下農村居民應當按城鎮民居民進行賠償,具體解釋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

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005]民他字第25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2006年4月3日

1、對此司法解釋的相關概念進行一下界定:

按照該司法解釋‘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要求同時具備城鎮居住與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

這里要明確城鎮或者城市的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中特定的范圍:城鎮最低級別是縣級的單位 ***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點可以從百度百科當中去查找。其余的地方雖然名稱冠以某某鎮,一般還是農村的范圍。既然是‘城鎮’應我國承建制的鎮,生活在縣城以下的鎮里面,是否按城鎮居民,還要參照他的職業,一般來說,如果是鎮 *** 公務人員且居住在鎮 *** 所在地的,可以按城鎮居民計算。但這在唐山地區一般按縣城級別來主要參考指標,其他的仍需與法官好好溝通。

城鎮區域也可考慮行政城鎮規劃,在城鎮規劃范圍內且統計河北省城鎮人均收入時將其統計在內了。這樣的建制鎮也可包含進城鎮范圍。不但考慮 *** 所在機關所在地的鎮,還應考慮其職業收入情況。例如鎮級 *** 機關也按城鎮對待,其工作人員也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鎮里面以非農業收入為其主要來源并在鎮 *** 所在地的鎮居住的,可按城鎮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

2、經常居住地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涉及城鎮與農村居民的計算差別主要是 在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三個方面。

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三個規定分別是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規定,其中存在一個適用標準的問題,即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的劃分問題。

4、住所地證明:常見的有居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的證明,證明其在所屬領域居住的事實。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中的 ‘連續’如何理解呢?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居住人外出去他地務工,如工作場所經常發生轉換,那么居住地與收入來源地連續一年很難認定了。如雖然經常居住地外出打工而是農民回家暫時種地與秋收,而且時間一般持續半個月左右,而且在建筑工地一般冬天不開工,農民回農村老家過冬,連續問題看如何理解,我國并沒有統一的規定。雖然連續并不理解為一天也不能間斷,至于何種事由、多長時間算是中斷只給依具體情況定,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但住所地變遷一般可以認定不連續。農民工回家收秋,但其沒有辭去工作,也沒有退掉租住地,一般認定其離開是暫時的短暫的,長期工作、居住是主要的。而且司法解釋說農民收入主要來源在城市而不是全部來源,那么農民回家收秋僅占其收入一小部分,不影響主要收入來源城鎮的特征;回家過冬相當于勞動者放年休假,農民工地平常是不放假的,勞動者休息權是受憲法及勞動法等多方面保護的。

二、司法實踐中如果從嚴格規范的角度來說,到底要形成一個怎樣證據體系才算證明比較完整?

(一)、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此證人一般可同時證明收入和居住的這兩個事實。

(二)、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

5、如果自己當老板經營,能提供營業執照,上面有經營范圍與經營場所。營業執照年檢一年以上,一般可以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二者不能或缺。

(三)從上述可知,光有暫住證并不能完整的證明其在登記地址連續居住的事實,要結合其他居住證據。反之如果其他證據充分,沒有暫住證仍可以認定在城鎮連續居住。雖暫住證,但實際情況他可能在外地居住。提供租房證明、租金交納憑證、居委會證明等。

暫住證----轉成居住證《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日前經省 *** 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介紹一下河北省居住證的相關規定:

2012年3月1日起,我省(河北)將改革現有暫住證制度,在全省推廣居住證。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居住證一般規定:居住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居住在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省戶籍人員,以及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到本省其他縣(市、區)居住的具有本省戶籍的人員。(以文字解釋,應當是以縣級市來理解,如唐山地區遷安流動至唐海縣,則開居住證;如果在遷安某鄉至遷安市則不用開具)但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居住的人員除外。也就是說在市轄區內流動不用開居證。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具體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一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發放、補發、換發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辦理單位不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縣(市、區)財政列支。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

三、正反兩個案例

案例一、 關于收入、居住不連續的反駁成功案例

唐海縣法院審理一個東北人王某在河北曹妃甸經濟開發區打工人員,其工作地點在曹妃甸島,戶口是遼寧沈陽農村的村民。在打工的過程中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經傷殘鑒定于捌級傷殘。其律師舉出如下證據來證明其是城鎮戶口:交通事故發生前在沈陽江岸區居住和打工,并提供江岸區派出所的暫住證和某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與工資表。我當庭質證時提出其發生交通事故時(交通對傷者的調查筆錄)正在曹妃甸打工,而且已經工作了近2個月,那么王某的收入來源地在唐海縣,在當下居住地已經由遼寧陽轉至河北唐海縣。從交警調查筆錄可知其來唐海縣時間僅2個月時間,尚未達到連續一年。最后法院采納我的代理觀點,按農民標準計算了王某的人身損失。

案例二、東北葫蘆島農民張女士在唐山市路南區發生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調解無效訴至法院。張女士一家在唐山已經生活近11年了,11年期間其居住地點變更了一次,涉及兩個居委會轄區。我提供如下證據來證明應當按城鎮人口計算其傷殘賠償金:1、兩個居委會居住證明,時間前后連續,銜接順延而且時間跨越交通事故發生一年以上,以證明達到經常居住地的事實。2、現租房合同及房租支付收據,承租房產權手續。2、其在打工期間曾經辦理了一個暫住證,但不是事發當年的,作為其居住城鎮的佐證。3、張女士工作單位出具的其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收入工作證明。這些證據提供后,各被告包括保險均未提出疑異,按城鎮人口調解結案。

交通事故發生后將農村戶口改為城鎮,賠償金按哪個算

按農村戶口標準算。 可以參考: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關于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傷殘賠償金城鎮標準和村委會變更為居委會后如何確認被告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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