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時自首和坦白能否并用,以及自首和坦白哪個減刑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坦白和自首
- 2、準自首和坦白同時適用
- 3、關于自首和坦白的司法解釋
- 4、刑法關于坦白的量刑的規定
- 5、自首和認罪認罰能疊加嗎
坦白和自首
1、坦白和自首的區別如下:(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與坦白的性質不同:自首屬于主動投案的情形。一般自首是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準自首雖然不是主動投案,卻有著自首的本質特征,即認罪并愿意接受懲罰,節約了司法資源。
3、坦白和自首的區別如下:量刑標準不同。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
4、法律分析: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5、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準自首和坦白同時適用
可以一起的。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法律分析】一般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
可以同時認定。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的性質不同:自首屬于主動投案的情形。一般自首是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準自首雖然不是主動投案,卻有著自首的本質特征,即認罪并愿意接受懲罰,節約了司法資源。
(二)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三)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關于自首和坦白的司法解釋
(三)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 坦白】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到案后,在已經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自首的分類: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于法定情節。
刑法關于坦白的量刑的規定
法律主觀:坦白一般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坦白是法定量刑情節,依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八條明確指出將坦白由原來司法實踐中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升為法定情節,對坦白的內容及從寬處罰的力度分別作出明確規定。
坦白的認定及量刑 《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67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和認罪認罰能疊加嗎
1、同時具有自首和自愿認罪情節時,不能同時對兩個情節都給予從寬處罰,否則就是重復評價。首先,給予自首的被告人從寬處罰,是因為被告人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承擔法律后果的態度,自愿認罪是這種態度的延續。
2、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投案自首和認罪認罰都屬于從輕或減輕情節,兩者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實體從寬、程序從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不能和自首同時使用。
4、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之間并非排斥關系,二者存在同時適用的問題。同一被告人既有自首情節,又有認罪認罰情節,司法人員不可能只認定其中一個情節,而是需要同時認定并作為從寬處理的依據。
5、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應當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并存,并應疊加享受量刑從寬。
關于量刑時自首和坦白能否并用和自首和坦白哪個減刑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