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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查和公開聽證的區別
1、同時,聽證會和公開審理的對象以及主體不同,是兩者-個重要 的區別,聽證會-般涉及行政民事, 主體大都為行政機關,而公開審理涉及民事糾紛和刑事處罰,審理主體為人民法院。這就是聽證與公開審理的區別。
2、組織聽證:檢察院安排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參加。公開審查證據:在聽證過程中,檢察院將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公開審查。聽取意見:檢察院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和辯護。制作聽證記錄:聽證結束后,檢察院應制作聽證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
3、公開審查的形式多樣,包括公開聽證、示證、論證和答復。同一案件可采用單一形式,也可結合使用多種形式進行。然而,對于存在較大爭議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或有其他不宜公開審查的情況,將不適用此程序。
刑事申訴高院受理后是書面審查還是聽證
1、聽證。法律依據:《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第二十條,對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進行聽證,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舉行聽證的程序包括:主持人主持聽證;申訴人進行述、辦案機關陳述;雙方進行辨論;聽證員發表意見等。
2、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審查結果的處理。
3、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
刑事案件不起訴要開聽證會嗎
1、不是,檢察院不起訴不是都要開聽證會。目前檢察院不起訴聽證會,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后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2、刑事案件不起訴要開聽證會嗎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
3、刑事案件不起訴不一定都要開聽證會,如果存在較大爭議或重大社會影響,經檢察長批準可召開聽證會。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依據本《規定》四條、五條規定:存在較大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召開聽證會。
4、可以開,但不是所有的不起訴案件都要開聽證會。
5、聽證會通常會對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舉行。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五條,上述案件的一般聽證會應為公開形式。 然而,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會公開舉行聽證會。
6、不一定要召開,應當根據實際的司法審理情況而定。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
1、公開審查,即檢察院在處理不服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時,會根據案件需求,通過公開聽證或其他公開方式,依法、公正地處理案件,確保各方權益得到維護。其基本原則包括:依法公開、公正處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制權威,并考慮到申訴人和其他相關參與者的便利。
2、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公開審查程序。首先,如果申訴人同意,檢察院可以主動啟動公開審查,或者在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時,決定進行公開透明的審查過程,這在第十四條中有所規定。
3、人民檢察院在處理特定類型的刑事申訴案件時,會采用公開審查程序以確保公正與透明。這些案件包括重大復雜疑難的、采用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以及認為有召開聽證會必要的案件。聽證會通常在案件立案后、復查決定作出前進行,邀請至少三位單數的聽證員參與。
4、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刑事申訴案件時,遵循明確的公開審查程序。根據規定,公開審查應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進行,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第二十八條)。若在審查過程中遇到無法繼續進行的特殊情況,如證據缺失或其他阻礙因素,可以暫時中止審查。
5、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刑事申訴案件時,會遵循特定的公開審查程序。首先,由案件承辦部門組織并指定主持人來主持公開審查活動,這在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開審查活動的參與者廣泛,旨在確保公正與透明。
6、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旨在規范和公開刑事申訴案件的處理流程。這一通知于2011年12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審議通過,并正式對外發布。該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聽證的適用范圍及程序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有聽證程序。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2、聽證活動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書記員一人擔任記錄。 聽證活動應當圍繞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對全案進行聽證。 聽證活動允許有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參加。
3、法律分析:程序: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是否到場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告知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為自己辯解的證據;相互進行質證鑒定人發問;提問;補充陳述;聽證結束。
4、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整改通知、行政處罰通知、組織聽證下達聽證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5、聽證適用范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刑事聽證
1、開完聽證會不會被起訴。只有人民檢察院在聽證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的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才不會起訴。
2、檢察院所主持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的聽證會,主要是為了針對那些條件完備,達到可以開展后續工作的案件進行審理。在這過程中,檢察院將組織召開聽證會,全面聽取各方代表,包括聽證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關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案件處理等多個層面的觀點和意見。
3、聽證會通常會對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舉行。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五條,上述案件的一般聽證會應為公開形式。 然而,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會公開舉行聽證會。
4、刑事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可以召開聽證會,且一般公開舉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規定的聽證可稱之為以支撐結論為目的的公開聽證。
5、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
6、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公開審查聽證:程序: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是否到場;告知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為自己辯解的證據;相互進行質證鑒定人發問;提問;補充陳述;聽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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