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南通市住院護理費賠償標準,以及南通附院護工收費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護理費賠償標準2021
- 2、南通市8級工傷賠償標準
- 3、護理費賠償標準有哪些?
- 4、2021年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 5、護理費賠償標準
護理費賠償標準2021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等于誤工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護理費等于當地護工同等級勞務報酬標準乘以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乘以護工人數(原則上1人,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南通市8級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醫療待遇
1.醫序、康復和輔助器具費用: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實報實銷
2.伙食、交通、食宿費:市內住院伙食補助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70%發給;轉外住院的食宿、交通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資、福利及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鑒定后,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由單位負責
工傷傷殘待遇
1.護理費: 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級按本人工資的11個月發給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5級—10級傷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根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實施
江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個月等級年齡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20周歲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歲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歲 24 20 16 12 8 4 40-50周歲 18 15 12 9 6 3 50-55周歲 12 10 8 6 4 2 55-60周歲 6 5 4 3 2 1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關于傷殘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資,規定是這樣的: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繳費工資是稅前工資(包括加班費、各種補貼等),不是到手工資。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發放不是按照這個來的。停工留薪期以醫院出具的休假單為準。
具體細節還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12333
護理費賠償標準有哪些?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 向法院起訴 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 賠償義務人 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2021年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年護理費賠償標準如下: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雇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img]護理費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如果工傷職工未造成殘疾的,需要護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如果已經評定傷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則應按照護理登記進行賠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賠償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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