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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九十一條第三款釋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門在對被拘留者進行羈押之后,倘若認為有必要實施逮捕行為,則必須在羈押期結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交審查批捕申請。在某些特定狀況下,這一期限可適當延長到四個工作日。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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