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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法律主觀:再審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分析:再審有可能按一審或二審程序進行。按照一審程序的再審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再審案件,則其審判組織只能是合議庭。對于不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再審案件,法律雖未明確審判組織究竟是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但從再審案件本身的特點來看,案件通常已較為復雜,不屬于適用獨任審判的范圍。
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只能由法官組成嗎?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合議庭組成:再審有可能按一審或二審程序進行。按照一審程序刑事訴訟再審合議庭組成的再審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訴訟再審合議庭組成,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法院在處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人數必為奇數。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例,原審法院需依照一審程序重新組建合議庭。關于再審案件,若原本屬于一審,則按一審程序重組刑事訴訟再審合議庭組成;若為二審或上級法院提審,則根據二審程序重組。
3、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4、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5、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刑事訴訟再審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再審抗訴流程如下:首先,向上級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書,并附上相關檔案資料;接著,如果人民法院同意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需要派遣代表出席再審法庭;最后,在法院作出再審結論后,檢察院需對其進行再次審查。
法律分析: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再審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合議庭組成的規定包括需要按照第一審的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的程序是上級的人民法院提審的情況,按照第二審的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原本的審理的案件進行重審。【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二審的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三或五或七這樣的單數。如果發回重審的案件,那么原審的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一般情況下最少是由三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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