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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法律解析:
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 在我國《 刑法 》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2)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如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奸淫不滿十四歲 *** 的;(3)犯罪后果嚴重的,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4)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刑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 *** 婦女的。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 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 罪名 的犯罪形態。 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 犯罪構成 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后的新罪,認定為一罪。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在我國《 刑法 》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 刑法 》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 (2)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如《 刑法 》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奸淫不滿十四歲 *** 的; (3)犯罪后果嚴重的,如《 刑法 》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 (4)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 刑法 》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 *** 婦女的。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結合犯與結果加重犯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搶劫 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中的結合犯有哪些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 *** 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我國刑法
我國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理論上對第191條第2款(盜竊罪與破壞郵電通訊罪結合為貪污罪)、第150條第2款(一般搶劫罪、搶奪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結合)、第139條第3款(致人重傷、死亡的 *** 罪)、第136條(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犯罪)、第137條(聚眾“ *** ”罪)、第143條第2款(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條(搶劫罪)、第182條(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為,1979年刑法未規定結合犯條款,認為存在結合犯的觀點是誤將其他犯罪形態混同于結合犯。
1997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結合犯,值得思考。有觀點認為第229條第1款規定的是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款規定的是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由 *** 罪和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結合犯。[12]我們認為,第229條第1、2款僅規定一個罪名,即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款僅僅是第1款的加重構成。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條并未設置結合犯。值得爭議的是第239條綁架罪是否結合犯。有觀點認為,1997年第239條規定的綁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結合犯,由敲詐勒索罪和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罪結合而成。[13]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它是《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2條增設的罪名。1997年刑法典繼承這一規定,并增加“綁架他人作為人質”這一行為方式和賦予獨立的法定刑,同時將以出賣為目的的行為作為加重情節并入后面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中。[14]綁架人質與勒取贖金均屬本罪的實行行為,綁架是勒索的手段,二者密切結合。然而,綁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兩個行為同時具備,只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就具備本罪的客觀要件,達到本罪的既遂。因此,綁架勒索罪并不符合結合犯的構成,而屬于牽連犯。
就本案而言,有觀點主張應定綁架罪從重處斷,也有觀點主張應按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合并處罰。綁架勒索罪中“致人死亡”結果,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外界某些不利情況或綁架方法過失或由于而致使被害人死亡;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將被害人綁架之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為了滅口、或因勒索財物不成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中,行為人陳某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239條規定的結果加重犯情形,直接依照量刑即可。
[img]結果加重犯怎么量刑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屬于結果加重犯的,應該依據犯罪的情節對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時加重、從重處罰。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結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是什么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的情況。結合犯出現的最多情況是在共同犯罪中。結果加重犯,是因為具有法定的加重量刑情節,對其所犯之罪進行加重處罰。是否成立結果加重犯,取決于刑法是否有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 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 *** 的,以 *** 論,從重處罰。 *** 婦女、奸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的;(二) *** 婦女、奸淫 *** 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 *** 婦女的;(四)二人以上 *** 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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