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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了對案件受理材料的審查與處理原則。當法院、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收到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首材料時,應根據職責權限,迅速對其內容進行審核。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其特點如下:(1) 以儒家思想為刑事訴訟法制的思想基礎;(2) 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權;(3)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 維護封建特權和倫理綱常;(5) 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不分;(6) 實行糾問式訴訟,刑訊具有法定性:(7) 具有慎刑獄的司法精神。
【答案】:中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為:(1) 司法隸屬行政,行政機關兼理司法。(2)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區別。(3) 控訴和審判職能合一。(4) 刑訊逼供合法化。(5) 重視獄訟,并建立了多種監督程序。
第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差異不大。第 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訴訟采取“糾問式”。第 廣泛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第 建立多種監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罰”。
新刑訴法155條的意思是什么?
刑訴法解釋155條內容是: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來進行賠償處理,具體情況下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來賠償處理。
那么新 刑訴法 155條的意思是什么? 司法界爭議的焦點在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究竟包不包括 殘疾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 和被 撫養 人生活費( 簡稱“三項賠償”)。根據最新的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之規定,是明確排除三項賠償的。
法律分析: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新刑事訴訟法2022年全文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形式;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形式,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證人費用的補助。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4、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5、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區別是什么?
1、綜上所述,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之間的區別在于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護程度。在司法實踐中,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可以有效防止社會輿論對被追訴人的不當影響,保障其基本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促進了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的發展。
2、有罪推定就是先有了罪過,確定了是誰,無罪推定就是推定嫌疑人是誰,存在了犯罪意向。比如欺詐消費者行為,有罪意向就是某些產品已經不符合規定,無罪意向就是消費者根本不了解產品世界。有罪推定是法律已經公開了犯罪存在感,無罪推定是消費者已經購買了產品影響力。
3、“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不同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
4、簡而言之,有罪推定就是不管證據如何、法庭是否判決先推定有罪稱呼為罪犯或犯罪分子。無罪推定正好相反。無罪推論,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中國實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6、【法律分析】: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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