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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遼寧丹東的騙子騙了
1、我曾經遭遇了一起詐騙事件,地點是在遼寧丹東。這是一起典型的經濟糾紛案例,當時我被一位自稱能幫助我快速獲得貸款的人欺騙。當時,我在尋找貸款渠道的時候,接觸到了這位所謂的“貸款中介”。對方承諾,只要我提供一些基本資料,就能幫我快速拿到一筆貸款。
2、假借朝鮮人來中國采購,與你接洽,一般是想辦法讓你去丹東,一般他不會到你那里去,因為那要花費他的錢。東北之外的人比較多,因為事后你去找他,考慮到會再花些費用,會放棄找他。你去了丹東后,一般他會觀察,覺得好騙的,他有可能會先送你禮物,比如一盒人參。估計并不值錢。
3、我們的公司也曾遭遇貿易騙局,對方以翻譯費用為名索要錢財。 對方聲稱自己是朝鮮代表,簽下合同后我們支付了3700元的翻譯費。 對方贈送廉價的朝鮮高麗參作為禮物,以此博取信任。 騙子公司暗示雙方各出一半,我們公司支付了1500元。
4、基本介紹一下:我是當地人,說句公道話。這些騙子幾乎都不是丹東當地人。是沈陽、延邊的朝鮮族。他們利用丹東對朝鮮的貿易優勢,在丹東設點,對全國各地進行貿易詐騙,因為額度太小。不值得與他們進行交涉。
5、我是當地人 基本介紹一下:我是當地人,說句公道話。這些騙子幾乎都不是丹東當地人。是沈陽、延邊的朝鮮族。他們利用丹東對朝鮮的貿易優勢,在丹東設點,對全國各地進行貿易詐騙,因為額度太小。不值得與他們進行交涉。
小伙剛戀愛就給女友發52萬紅包,分手想要回來,這能要的回來嗎?
廣州男子小梁與女友小付分手后身邊的經濟糾紛案例,兩人就男方給女方多次轉賬的202萬元鬧上法庭。5月20日身邊的經濟糾紛案例,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身邊的經濟糾紛案例,披露了這樣一起經濟糾紛案。2018年3月身邊的經濟糾紛案例,小梁與小付確定了戀愛關系身邊的經濟糾紛案例,但是好景不長,到同年9月份,僅僅半年多時間兩人就分道揚鑣。兩人在戀愛期間,小梁多次向小付轉賬。
分手后轉賬的錢一般不可以要回。在戀愛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轉賬應當視為對另一方的財產。并且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過去了,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法院不會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紅包(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首先看該筆資金的轉賬是否涉及民間借貸。
然而,如果女方明確表示要求金錢,并且男方基于該要求進行轉賬,那么這筆金錢可能被視為借款,男方在分手后可以嘗試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戀愛期間通過紅包進行的金錢交流,并不單純等同于借款行為。這些金錢可能用以支付共同生活的費用、慶祝特殊日子的禮物等。
轉賬給女朋友的錢分手了不一定能要回。戀愛期間向對方表達愛意,特別是在特殊節日轉賬給對方或者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會被認定為對對方的贈與,分手了不能要回。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對方的,具有彩禮性質的轉賬,則雙方最終沒有結婚分手了的是可以要回的。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給女友的錢,分手了男方不能要回。因為該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贈與,在如果女方有嚴重侵害男方或者男方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錢財。若是男方能夠證明該筆財物屬于出借款的,也可以要回。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1、案例1:某鋁廠與李某的賠償糾紛案 法院查明事故原因并非租賃物的瑕疵,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因此,某鋁廠作為出租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鋁廠應向李某賠償醫療費用,因李某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2、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案例一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分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僅提供租賃物,而租賃物的風險和責任由承租人承擔。因此,如果租賃物在租賃期間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案例一:某機械公司經理李在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參觀了一家鋁廠。李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李嚴重殘疾。住院后,他花了好幾塊錢醫藥費。李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根據李的傷殘情況給予賠償。某鋁廠進行賠償后,認為造成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的一部分。
5、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因此,當沙發作為展示品試用時出現斷裂,消費者可以依據此法條拒絕商家的強制交易和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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