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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2條規定是什么罪
刑事訴訟法82條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刑事訴訟法2018講解,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訴訟法2018講解,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拘留的期限,而不是判刑的年限。刑事拘留的期限最輕為3個自然日,最重可達37個自然日。在特殊情況下,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可能規定罪名,規定實體罪名的是刑法。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檢察院審查逮捕后一定會提出公訴嗎
1、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準逮捕后不一定會起訴,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
2、另外,案件移交檢察院后不一定會提起公訴。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并不一定會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審查起訴的案件,察覺犯罪嫌疑人并沒有犯罪事實,或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經檢察長或是檢察委員會決定,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
3、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捕就不一定會判刑,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4、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有些案件可以自訴。如果自訴案件,由自訴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5、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一般大約在5個月內判刑。
6、未采取強制措施不一定可以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是否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需要檢察院審查后依法作出決定,也即是否采取強制措施,對起訴與否并沒有必然的影響。常見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
刑事訴訟法解釋新舊對比
1、法律分析:新修改的法律,新舊對比主要在以下幾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效維護司法公正。規范涉案財物處理,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做好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
2、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3、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相對籠統,而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力求將逮捕條件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
4、本書以最新法律條文為核心,結合1979年、1996年及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新法的適用進行了詳盡的詮釋。通過對條文變化的對比分析,清晰展示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三次立法變動的全貌,以及其進步和不足。
5、如果您問題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刑事自訴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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