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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律師可以閱卷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進入公訴階段以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全部案卷;進入審判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所有案卷。但是沒有規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閱卷的權力。這樣的規定也是從刑事案件的性質考慮的。
規定如下: 刑事案件的受援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師查閱案卷材料。 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卷內容。 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時,應當到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場所進行查閱。 辦案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將案卷材料提供給律師查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刑事案件申訴立案之后可以閱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分析:律師持當事人委托手續到檔案部門查檔、閱卷,通常是到法院檔案部門。有時,法院檔案部門也會同意律師閱卷,但經常只允許律師查閱審判卷正卷,而不同意律師查閱公安偵查卷宗。當事人及律師雖可以查閱刑事案件卷宗,但只能查閱正卷。這里的正卷指審判卷正卷,不包括副卷。副卷主要是辦案機關內部材料。
刑事申訴案申訴人是不可以閱卷,辯護人才有權閱卷。對此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如果其他辯護人需要閱卷的,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己不能閱卷,只能由代理律師進行查閱;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人,按照規定也是不能直接查閱本案刑事案卷的,只有他委托的辯護律師在得到法院批準的情況下,才可以查閱有關的案卷;當事人能不能向法院申請復印案卷材料。
關于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定是什么
1、辯護人獨立地享有閱卷權。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且手續齊全的。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行為或其他按照規定不應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情形。所閱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轉至公訴部門的公訴案件。前來閱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師本人。
3、人民法院受理后律師可以閱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5、閱卷權就是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訴訟文書、證據材料、鑒定意見等,從而全面掌握案情。網友咨詢:辯護律師什么時候可以閱卷?四川良禾律師事務所申穎律師解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閱卷。
6、律師在偵查階段是沒有閱卷權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起訴到人民檢察院,這個時候律師才有閱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律師閱卷規定
律師作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自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個人隱私的,律師應當保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律師就可以申請閱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分析:閱卷的方式包括查閱、摘抄、復制。但是要注意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我國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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