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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和第90條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外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無效的,被執行人不能依和解協議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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