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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法律知識競答答案)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0日 19:46: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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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知識問答題

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法律知識競答答案)

《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A、短路 B、過負荷 C、電熱器具使用不當 D、漏電如果睡覺時被火災煙氣嗆醒,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正確的做法是( BC )。

消防基本知識測試題及答案 第一部分 填空題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 消防宣傳 教育 培訓能力 、 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

公安消防機構(B )指揮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A、無權 B、有權 C、不得 1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 C )。

選擇題 燃燒是一種放熱發光的( B )反應。A.物理 B.化學 火災初起階段是撲救火災(B )的階段。A.最不利 B.最有利 C. 較不利 采取適當的措施,使燃燒因缺乏或斷絕氧氣而熄滅,這種方法稱作( A)。

86年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嗎

1、然而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1986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被視為繳費年限。這意味著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那些在這一日期之前已經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他們的這部分工齡是可以計算在內的。退伍軍人、曾下放到農村的知識青年在被招錄為合同制職工時,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他們的軍齡和下鄉期間的工齡都應視為繳費年限。

2、法律分析法律知識問答第86期: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而對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鄉知識青年招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軍齡、下鄉期間視作繳費年限。

3、親親您好, 86年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的,86年合同制工人正常情況下有視同繳費年限,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4、年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起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但對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鄉知識青年招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軍齡、下鄉期間視作繳費年限。

5、然而,1986年10月1日之前的有效工齡可以視為繳費年限。退伍軍人、下鄉知識青年在招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軍齡和下鄉期間的工齡應計入繳費年限。臨時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后,其1986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應繼續計入繳費年限。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什么

1、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如實告知的義務具體如下:必須是如實告知,不能提供虛假信息。

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5、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1、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執行程序啟動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二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至于二者的適用關系,務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9條。

3、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民事執行規定》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在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中涉及到的分值不高,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我們還是要對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掌握。

5、司考卷二聚焦于法律專業知識,涵蓋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核心科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法律理論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民法研究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涉及物權、債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內容。

6、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

1、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平等、自愿原則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它雖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的,但因違反法律規定,國家不予承認,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的特征無效的勞動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無效勞動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合同。

2、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導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3、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存在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4、如出現違反法律和行政規定,以及采用欺詐或威脅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即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自始無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條款未達到法律法規要求,不具備法律效力,不產生合同雙方預期的法律效果。勞動合同的法律確認權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而非合同雙方自行裁定。具體情形包括:一是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通過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6、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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