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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以及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應急搶修、農村危房改造、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水利、發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監測、預拌混凝土生產、預制構配件生產等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本省的相關規定,在資質、資格允許范圍內從事相應業務活動,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職責,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綠色、人文、科技的建設理念,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品質。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及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品質、安全生產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強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并在與其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二)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工程造價和定額的規定,合理確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方的費用和工期,不得隨意改變;
(三)提供符合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協調解決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及毗鄰區域內影響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問題;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取得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地面現狀和相關地下管線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交底;
(四)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方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五)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工程項目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或者監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現場檢測及施工單位的取樣送檢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質量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質量事故時,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方案,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解讀
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分為總則、評審員、評價機構、評價與等級證明頒發、監督管理和附則,共6章86條,對原考評員實施辦法、考評機構實施辦法和考評發證程序等內容統一進行了規范?!掇k法》實施后,企業應如何實施標準化建設評價?對評價機構、評審員有什么新要求?等級證書由誰頒發?主管機關應在哪些方面加強監督管理?為了幫助交通運輸企業、評價機構、評審員、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更好地理解并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本報邀請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巡視員黃勇對《辦法》進行深入解讀。
2012年起,交通運輸部在全行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一是明確了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路徑和內容;二是有效提升了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水平,豐富了安全監管手段,推動了精細化、清單化監管;三是提升了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能力。然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形勢和新問題,為此,交通運輸部對原《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辦法》。
突出依法推進企業自主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其評價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交通運輸部堅持依法推進的總體思路,按照“政策引導、依法推進、 *** 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明確企業是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評價工作由企業依法自主申報,自主選擇經過相應備案的評價機構,不再明確要求限期強制評價,評價機構也可自愿選擇是否接受企業建設評價申請。
交通運輸部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按年度對各地及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抽查,并對有關情況進行全國通報,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實施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告知性備案管理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要求,《辦法》取消了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實質性審核和認定環節,將評價機構前置備案和評審員名錄管理調整為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告知性備案,備案單位和人員符合相關條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可直接進入名錄,從事相關工作。
按照社會監督、 *** 監管的原則,對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實施準入承諾和信用管理,對違法違紀、弄虛作假或不誠實守信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法律法規和承諾予以處罰和信息公開。同時,還取消了由主管機關審核頒發企業達標證書,按照“誰考評、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由考評機構評價機構全過程自主實施考評、發證,并對考評過程和結論承擔相關責任。
多管齊下推動評價工作取得更好實效
一是針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對企業取得證書后的實際運行缺乏跟蹤監管,《辦法》要求企業在取得證明后有效期內按年度開展自評,由評價機構進行核查,給出核查結果,并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
二是加強過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主管機關采用抽查、信用評價、投訴舉報受理、違規處理和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管理部門可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管理維護單位,對評價機構、評審員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三是強化政策引導和結果應用,鼓勵企業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掇k法》明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或被撤銷等級證明的企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予以重點監管,要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和評價結果作為差異化監管重點的依據,納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范圍。特別強調要將客運、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為了強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辦法》明確,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已取得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證明的航運企業可不再申請標準化建設評價,視同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級水平。同時,規定已經取得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明的企業,連續3個年度核查評為優秀的,可直接換發評價證明。
企業之聲大連中遠海運油品運輸有限公司:堅持標準化管理降低風險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為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方面的工作進一步明確了方向。
一直以來,大連中遠海運油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中遠公司”)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個生產環節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大連中遠公司將持續改進各環節工作,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大連中遠公司岸基和船舶各級管理人員積極推動標準化管理。在日常管理中認真落實《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指標》,對照公司體系、規章制度、現場操作,持續改進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嚴謹。
大連中遠公司按照體系管理的PDCA模式,在全系統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從而達到降低管理風險、提高本質安全的目的,在水路危險品運輸行業中樹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起到行業引領和示范作用。
焦洋交運集團(青島):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監管水平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交運集團(青島)對該辦法進行了深入研讀,并將結合自身情況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和監管盲區。
一直以來,交運集團(青島)積極推進“人人都是安全員”的觀念深入人心,努力提高駕乘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能。
與此同時,交運集團(青島)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斥資億元建設了集團總部和子分公司兩級安全監控指揮平臺。實現了對汽車站、修理場站、物流場站、長途客車、公交車、校車、物流車等場站與車輛的24小時實時監控。在車輛行駛中,監控平臺可對車輛進行定位,如有異常情況,可以第一時間進行處置。在溫馨巴士、溫馨校車、長途客車上還配備一鍵報警器、“交運藍狐”車載智能系統等高科技設備,在客運汽車站實行了人臉識別、人車聯檢、酒精檢測、報班進出站檢查等營運全過程的“一卡通”管理。下一步,集團將結合工作需要進一步促進科技與安全監管的融合應用。(特約記者 邢路)
甘肅路橋集團萬泰公司:細化三十二個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對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甘肅路橋集團萬泰公司(以下簡稱“萬泰公司”)將在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同時,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推行目標責任管理。全面修訂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對公司、項目部等32個崗位或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職責進行細化明確;全面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簽訂率達100%。
夯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整理完善安全基礎資料,對各類制度、措施進行歸類,做到條目清晰、歸檔有序;不斷完善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推行“施工安全防護標準化、場容場貌規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的標準化建設。
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萬泰公司自行編制了《項目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使用申請OA流程》,解決安全專項經費申請審批程序復雜、不易操作的問題。萬泰公司于今年6月在敦當試驗段2標建立了甘肅省首個安全培訓體驗館,為施工一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新思路、新做法。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 *** 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 *** 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 各級人民 *** 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安全常識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學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單位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從事安全生產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過程和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不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不建立安全隱患登記檔案監控制度;
(六)不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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