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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訴訟發展過程(簡述外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15日 21:30:46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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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西方規定

西方刑事訴訟發展過程(簡述外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古羅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發,做出從寬或從免的判決。疑罪從無原則在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西方國家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或國際條約均采納了這一原則。德國刑事訴訟遵循罪疑唯輕原則,而英美法系雖然沒有“疑罪從無”說法,但在疑罪處理上同樣重視,體現出對被告權益的保護。疑罪從無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旨在確保公正審判,減少誤判風險。

法律分析: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主要體現在三個環節,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的,公安機關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也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

沉默權起源、演變

沉默權的起源可追溯至17世紀的英國,起源于約翰·李爾本案件,當時星座法院因其拒絕宣誓被判蔑視法庭,但議會后來推翻了這一判決,確立了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的原則,以保護其生命和自由。

沉默權的雙重面相 狹義的沉默權,即嫌疑人有權在審訊中對特定問題保持沉默,這是他們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這并不僅限于拒絕還包括了不得因沉默而遭受懲罰,以及任何非自愿的供述不得作為定罪依據。廣義上,沉默權意味著法律保護個人免受逼供,確保了公正的調查程序。

沉默權是對抗式訴訟結構的產物,其最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審判階段,即允許被告人在接受審判時保持沉默,故曰“審判沉默權”。當沉默權被引進庭審前的偵查階段后,其實際的功效就演變為犯罪嫌疑人對抗警察訊問的護身符。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并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

同時,美國也對沉默權進行了微調,法官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更為寬松,警方在特定情況下無需遵循“米蘭達規則”。這些變化表明,即使在保護被告人權益的國家,也需要在打擊犯罪和人權之間找到平衡。沉默權的變革反映了刑事訴訟制度在適應日益嚴峻犯罪形勢時的調整。

彈頦的意思

” 弾劾“ [ dàn hé ] 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 *** 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為(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為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一種程序。彈劾 [ tánhé ](1) [impeach;accuse](2) 君主時代擔任監察職務的官員檢舉官吏的罪狀。

百科釋義彈劾,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 *** 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為(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為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一種程序。

彈劾 [tán hé]由國家的專門機關對違法失職或職務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發和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彈劾造句:克林頓總統受到了國會議員的彈劾。身為監察委員,對於公務員失職提出彈劾,本是名正言順的事。比如美國國會就有權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彈劾總統和大法官。

沉默權英美國家的調整

1、同時,美國也對沉默權進行了微調,法官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更為寬松,警方在特定情況下無需遵循“米蘭達規則”。這些變化表明,即使在保護被告人權益的國家,也需要在打擊犯罪和人權之間找到平衡。沉默權的變革反映了刑事訴訟制度在適應日益嚴峻犯罪形勢時的調整。

2、英國法學家邊沁對沉默權尤為反對,他稱其為“有害且荒謬的規則”,并以嘲諷的方式指出,如果罪犯設計制度來保護自己,沉默權將被首選。美國法學家龐德也持相似觀點,盡管他承認沉默權的產生有一定歷史背景,但他強調,沉默權未能真正保護無辜,反而可能被職業罪犯濫用,加劇社會不公。

3、沉默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到了極大的推崇,這與他們重物證輕口供的證據采信規則是分不開的。

4、沉默權是英美法系對抗式訴訟的產物,它是個人本位主義的西方歷史文化價值觀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按照西方個人權利本位主義的歷史文化傳統價值觀,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國家追訴機關(警察、檢察官)的訊問時享有拒不回答提問和保持沉默的權利,是為了構造原、被告平等的訴訟結構,體現了“保護弱者”的原則。

上訴審程序上訴和抗訴

二審程序的上訴和抗訴在主體、理由、提起方式與途徑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首先,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包括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與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被害人雖無上訴權,但享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刑訴中的上訴與抗訴是兩種重要的司法救濟手段,分別針對不同的主體和情形。首先,主體不同。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包括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們擁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在獲得被告人事先同意后,也具有提起上訴的資格。

刑事訴訟中,上訴與抗訴兩者在法律程序、提起主體、后果與時間限制上存在顯著區別。上訴的主體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而抗訴則由公訴機關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即被告人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二審判決對被告人所判刑罰不會加重,而抗訴則有可能判處更重的刑罰。

首先,提起主體不同。上訴的主體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抗訴的主體則為公訴機關。這表明,二者在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角色上有根本性的差異。其次,法律后果有所區別。上訴的規則規定,不得對被告人的刑罰加重,即上訴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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