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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 2、刑事訴訟法169條,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3、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應當如何處罰
- 4、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么
- 5、故意引誘對方說出的證據
- 6、公安誘供怎么翻案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法169條,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 *** 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 *** 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 介紹他人賣淫 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涉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 *** 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法律分析:法院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應當如何處罰
1、【答案】:《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分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法律分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4、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相關法律規定,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且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構成引誘他人 *** 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從重處罰。【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 *** 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6、《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 ***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從重處罰。
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么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2、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么?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3、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自案件移送到審查起訴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5、為此,《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進一步規定: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于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準繩:是古代測定物體平直的器具,引申為標準、準則。
故意引誘對方說出的證據
法律主觀: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 證據 應當予以排除。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取證主要有以下幾種: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據由誰收集,收集證據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被引誘簽寫的證據無效,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該證據是在被引誘的條件下簽寫的。
公安誘供怎么翻案
1、被公安誘供檢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誘供引誘刑事訴訟法,在法院庭審時,可以當庭翻供的,只要沒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法院審理,確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
2、法律分析引誘刑事訴訟法:公安審訊時采用誘供的手法承認的犯罪事實,一般了到了檢察院都是被認可的,就是到了法院引誘刑事訴訟法你在庭上說出了事實,但與口供不一致,法庭只能認定你是翻供,根本不予采納。誘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誘供是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按偵查、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
3、如果只有你的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證實,警方是不能認定你違法的,更不能對你勞動教養。你現在可以反供,但反案的可能性不大。
4、無人問津:當被告人提出質疑時,司法機關往往回避調查,甚至維護這些非法手段,害怕被告人翻供影響審判進程。 無救濟途徑: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未涵蓋誘供、騙供、指供,當事人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救濟。 翻案困難: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 *** 販賣、 *** 、黑社會組織領導等,翻案尤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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