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交通事故中怎么查封車輛,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交通事故賠償法院強制執行會查封車主的車嗎
- 2、交通事故,對方對我車進行財產保全我該怎么辦
- 3、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駕駛員與車主并非同一人可以查封嗎
- 4、交通事故保全車輛流程
- 5、交通事故后如何保全車輛
交通事故賠償法院強制執行會查封車主的車嗎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查封肇事車主的車輛。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img]交通事故,對方對我車進行財產保全我該怎么辦
一、交警扣車與放車: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的規定,依法扣留肇事車輛;扣留肇事車輛的法定事由為“收集證據”,所收集的證據主要表現形式為《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由交警部門委托的車輛技術檢驗機構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交警部門收到《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二日內,有義務將《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隨后,如無其他扣車事由,交警部門將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的規定發還肇事車輛。二、交通事故索賠案件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四條【請求范圍及措施】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九十五條【保全解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六條【保全錯誤補救】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三、當事人也可以在法院立案后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及時查封對方車輛,防止個別責任人賣車逃避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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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駕駛員與車主并非同一人可以查封嗎
可以申請對肇事車輛進行查封。
但是如果損失不多,或者損失雖然很多,但保險公司能夠賠償,還是盡量不要對車輛進行查封,因為車主與駕駛員不是同一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可能不會承擔責任,如果給車輛造成損失,車主可能會反過來要求受害人賠償損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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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全車輛流程
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是應該把車輛交還,因為扣押車輛是為了查明事故原因,現在事故原因已經查清,事故責任已做認定,交警不應該再扣押車輛。2、對方只要因當事人的責任而造成損害,其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目的是判決后得以有財產執行)。財產保全有兩種,一種是起訴前財產保全(單純保全車輛程序,然后15日內要起訴,否則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一種是起訴前財產保全,起訴的時候一同申請財產保。3、法院財產保全要給保全車輛的裁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 *** 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后如何保全車輛
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大約扣車15~20天,一般在車輛檢測報告出來后五個工作日內放車,傷者應在此時間內通過法院對肇事車輛保全。如果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俱全,肇事司機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無證駕駛問題的,一般不用保全肇事車輛。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保全肇事車輛:(一)肇事機動車方不支付醫藥費;(二)肇事機動車方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當事人損失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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