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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表見代理的裁判規則匯總
1、裁判要旨: 代理人沒有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義務,該代理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背離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2、比如,關于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余年的審判實踐檢驗,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編解釋中?;谕瑯涌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一些規定精神也被吸收到這部司法解釋中。
3、第三,從表見代理的角度分析,若十三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網購合同,使用的是父母、其他近親屬的賬戶,那么根據表見代理規則,合同有效。另外,參考我國臺灣立法來看,根據我國臺灣地區《電信法》第九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于電信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
4、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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