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工齡裁員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2008年之前的工齡怎么補償?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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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的工齡怎么補償?
2008年之前的工齡是按照一年補發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員工離開單位后,企業在為員工發放補償的時候,在2008年之前的工齡是按每參加一年的工作補發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有多少年工齡就按多少個月計算。
原來有些單位沒有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之類的手續,那么這些單位還應該為員工補交養老保險,不能補交的,應該折合成一定的金額補償。
15年以上員工裁員標準?
員工入職十五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賠付十五個月工資。企業裁員的成本是很高的,當事人企業工齡十五年,又無過失行為,企業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屬于非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向員工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按一年企業工齡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乘以二,實際應賠付三十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還應加付一個月工資。
宅急送裁員賠償標準?
非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依法雙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員工無過失前提下,企業解除與員工的合同,屬于違法解約行為,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并根據員工在企業的工齡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提出索賠訴求。
自己離職工齡多了有沒有得賠償?
只要你是自己離職的,按照規定再多的工齡也是沒有補償金的。當然了如果你平時工作認真,人緣關系好,你離職的時候也有可能少許給你點補償金,至于多少你就不要在意了。
超10年的終身制員工如被公司裁員,如何賠,2N+1嗎?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那就是現在并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員工,以前在日本有這種說法,但是現在已經逐步在取消了,國內的終身制員工無非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簽了這個合同并非就是終身制員工了,只是三種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而已;
其次,無固定期限的員工也不是不能夠裁,如果企業確實遇到了生存的困境,那么裁員降本增效是必然的選擇,但是對于裁這些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是有講究的,并能隨便讓公司動刀子。比如,一般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工齡都比較長,如果離退休年齡已不滿5年,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則上是不能裁員的,否則是要按照雙倍賠償,也就是2N*M+1(N為工作年限,M為裁員前12個月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如果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差額這個條件,那么若公司無正當的理由,違法裁員的話,按照規定,也是要按照上述標準賠的。
最后,剛剛說到的是理論上的,在實際操作中有各種潛規則,員工是很難拿到2N+1的賠償的,一般有三種情況下可以拿到,一是你所在的公司很有名氣,即使裁員也要保留自己的面子,這種情況下,公司會考慮到社會影響,有可能會按照這種方式來賠付,不管是不是觸發了退休差額年限或者是違法解除的條件;而是你的公司被財大氣粗的公司給收購了,這種情況下一般在短時間內會很有錢,而且新的母公司為追求平穩過度,一般在裁員這方面還是比較大度的;三是你在非常正規的企業,比如國企、港資、外企獨資企業,這樣的企業財力雄厚,裁員屬于戰略性調整,都備著資金來處理這樣的問題,而且他們也是《勞動合同法》監管最嚴的企業,所以他們一般也不會吝嗇。
以我去年處理的實際案例為例,簡單分析一下一般民營企業的策略:
之前我們公司因為產品轉型,原有的一條生產線轉了一部分人到新的生產線后,人數多了,需要進行裁員,共計劃裁掉26名工人,公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兩個:一是安排他們做轉崗培訓,培訓結束后,進入另外一個車間上班,但是另外一個車間并不能消化掉這么多人,而且工作環境要差很多;二是保留原來的崗位,但是工作地點是公司在湖南的分公司。
公司給出的選擇無非是想逼著員工自己辭職,員工也明白這些,在幾番拉鋸之后,有三名年齡比較輕,工齡也比較短的辭職走人了,但是剩下的人,超過10年工齡且已滿55歲的職工有4人,超過5年工齡的有十多個,所以他們拒絕公司的安排,而是要求公司按照正常裁員程序給他們補償,公司不愿意妥協,各種書面文書、各種催促上崗的函件,最終在公司工會和法務部門的主持下,公司開始和員工展開談判。
大部分員工的訴求是N+1的賠償就行了,而超過10年工齡的老員工堅持要求按照2N+1的標準賠付,估計他們在談判前是找律師咨詢過了,所以態度一直很強硬,第一次談判無果而終,公司繼續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參加培訓或者盡快上崗,并規定了時限,超過時限就定義為員工曠工,凡此種種,員工也被逼的很無奈,拖了一個星期后,員工要求進行第二次談判,這次員工有所妥協,不再強求2N+1,但是要求公司多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并且在計算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要將其中停產兩個月的工資摳除,同時給他們辦理失業保險。
公司在確定M這件事兒上堅決不讓步,因為人資初步估算后,如果摳除停產兩個月的工資,公司預計要多支付賠償金16萬,這是領導層不希望看到的。最終,第二次談判再次流產,不過公司的態度更加強硬,并放出風去,準備直接以曠工為由集體開除,并做好了對簿公堂的準備。而員工在僵持了一個多月后,再次妥協,畢竟很多人還要繼續找工作,還要養家糊口,他們耗不起,有幾個不愿妥協的就退出了集體談判。
第三次談判比較順利,除了6人沒有參加,其他20人都接受了公司的賠償方案,N*M+2,其中M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停產兩個月也計算在內,為了誘導剩余的6人接受這些條件,公司經過一番權衡后,決定多給這些員工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以顯示公司對他們辛勤工作的感謝,不過這多出的一個月工資,并不是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的,而是直接以最低工資標準來算的。
剩余的6人因為不同意公司的方案,最終走到了仲裁程序,不過仲裁委還是習慣性的希望走調解程序,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那6名員工最后還是接受了原先的方案,既沒有多,也沒有少,但是卻浪費了他們近2個月的時間。
綜上,如果自己耗得起,也愿意為了個人的利益據理力爭,在確實應該得到2N+1而沒有得到時,完全可以跟公司談判,甚至以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自己沒有達到必須按照2N+1的標準賠償的話,建議就不要死磕了,站不住腳不說,還要面對公司的各種惡心手段,不值當。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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