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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指定管轄處理辦法有哪些
1、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后,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2、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刑訴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但是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對象為管轄不明確、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需要報批上層公安機關,并且將決定書抄送同級法院檢察院。
4、我國刑訴法明文規定,遇到管轄問題,上級人民*可以指定下級來審判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將案件移送給其他*來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在審限內*應當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自行來解決,協商是必經程序,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來指定管轄。
5、刑事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 基層人民法院處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除非法律指定由上級法院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上級法院在必要情況下,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時,可申請將案件移交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的模式及特征是什么?
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
刑事訴訟法的特征: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
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征有:第一,刑事訴訟是專門機關(公檢法機關)的一種專門活動。第二,刑事訴訟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的一種活動。第三,刑事訴訟是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第四,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法條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辦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辦法: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刑事訴訟法辦法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刑事訴訟法辦法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2、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中止審理的情形:- 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影響案件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中止審理。- 自訴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5、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有所詳述。以下情形可能導致案件中止審理: 當自訴人或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時,法院會裁定中止審理,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和案件的公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和66條內容是什么?
第六十條【逮捕刑事訴訟法辦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辦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事訴訟法辦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辦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六條內容分別是: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刑事訴訟法辦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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