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量刑規則和加重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加重情節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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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如何量刑
加重犯的量刑是:依據犯罪的情節對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時,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求紅線意思。什么叫量刑規則性質,什么叫實現加重的犯罪構成?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在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img]如何加重處罰和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加重處罰是指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加重處罰是怎樣量刑的
加重處罰的處罰: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并只限于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記憶量刑規則
先記住兩個數
第一個數從弱到強
可以=0,應當=4
第二個數從輕到重
減輕或免除=0
從輕、減輕或免除=1
從輕或減輕=2
從重=3
把這兩個數相加,得到0~7這8個數,每個數對應口訣中的一個字。
數 0 1 2 3 4 5 6 7
口訣 刑: 單 位 犯 罪 雙 罰 制
再把這個口訣記住,這個口訣中的每個字都拖著另一句口訣。
0“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
在國外犯罪且已經受過刑罰
記憶:刑——受過大力的酷刑
1“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盲人、又聾又啞
預備犯
自首:一般或從或減,犯罪較輕可免
記憶:單=丹——盲人、聾啞人吃了仙丹,又吃偉哥(預備犯),完事以后去自首,后來因為犯罪不輕不能免罰
2“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般立功
教唆未遂
半瘋傻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滿75周歲故意犯罪
坦白:一般可從輕,避免特別嚴重后果可減輕
記憶:位=未——未(未遂)坦白(坦白用了兩個字,注意兩種情形),老(年滿75)一(一般立功)半(半瘋傻)
3“在加重量刑幅度內量刑”
情節加重犯
記憶:犯——加重犯
特別注意:可以從重 = 加重(刑法沒有可以從重這一說法)
4“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
脅從犯
中止:造成損害減,沒有損害免
記憶:罪=最——房(防衛過當)址(中止)最辟(避險過當)邪(脅從犯)
5“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從犯(無需比照主犯)
記憶:雙——雙人(從犯)舞弊(無需比照)
6“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滿75周歲過失犯罪
已滿14 ***
記憶:罰——老(年滿75)師(過失)罰小孩(已滿14 *** )
7“應當從重處罰”
累犯
教唆不滿18
記憶:制=治——小孩屢教(教唆不滿18)不改(累犯),怎么治?
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即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罰為基礎,同時考慮其他罪所判處的的刑罰的情況,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執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一、限制加重規則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 例如:某犯盜竊罪處5年,犯搶劫罪處13年,犯詐騙罪處9年,則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總和刑期27年)處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
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二、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1、全面兼采各種數罪并罰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并科原則。
2、所采用的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于特定的刑種。即依據刑法的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于死刑和無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則只適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種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則只適用于附加刑。
3、限制加重原則居于主導地位,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處于輔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則的效力相對獨立,不影響其他原則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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