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就業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這是因為相關政策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將就受過刑事處罰就業限制進行解讀,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政策與限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執行期間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判處刑罰的被告人,期滿或者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條件改變刑罰種類的,可以向原審判機關或者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準許后,可以恢復政治權利、”
根據以上政策依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以下條件下存在就業限制
1.執行期間不能
2.在執行期間申請恢復政治權利、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擔任職務的,需經原審判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審查準許后方可恢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限制條件僅適用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人員。對于其他類型的刑罰,如有關限制條件,將在相應法律法規中進行規定。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就業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需遵守相關政策與限制條件。在執行期間,不能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擔任職務;在執行期間申請恢復政治權利、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擔任職務的,需經原審判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審查準許后方可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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