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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法院執行工作如何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通過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法律主觀:依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檢察機關是有權對法院審判實施監督的,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法院對案件進行重審。
3、法院執行監督 上下級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針對執行超期、不當行為等有明確指令。同級監督:同級法院接受當事人對執行行為的書面異議和復議,并進行審查。檢察院執行監督 監督對象:主要針對違法執行行為,包括裁定錯誤、執行行為違法、不履行職責和人員違法等問題。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于2021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什么?
1、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抗訴、檢察建議、監督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暫緩執行建議。暫緩執行檢察建議是檢察建議的一種,有的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中對將來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的案件提出的,也有的是在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中提出的。
2、法律分析:執行監督程序的相關規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需要跟進監督的。等等。
3、依據《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
4、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通過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5、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進行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民事訴訟支持起訴。
6、執行監督程序是執行實施及執行審查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最后救濟環節。執行監督案件應主要圍繞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復議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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