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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訴訟與現(xiàn)代訴訟有什么區(qū)別?
1、西周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有區(qū)別的。訟,指民事訴訟;獄,指刑事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訴,一般來說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比較重大的案件,則要交文字書狀。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chǎn)糾紛,例如借貸糾紛、合同糾紛、侵權(quán)損害責任糾紛等等,民事訴訟中承擔責任的形式通常是金錢賠償或者做出一定的行為,例如房產(chǎn)過戶、交付貨物等等。
3、西周區(qū)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的方法: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quán)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4、二)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 告訴 將案件分為獄和訟兩類,獄:相當于現(xiàn)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鈞金”作為訴訟費;訟:相當于現(xiàn)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束矢”作為訴訟費。
5、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chǎn)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漢朝出現(xiàn)了類似于現(xiàn)在自訴與公訴的區(qū)分。
西周的訴訟費稱為()
1、束矢和鈞金。《周禮秋官大司寇》中記載:“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聽之”。
2、束矢。西周時期,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向法庭交納一束矢作為保證,其含義是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即雙方當事人到庭后,繳納束矢作為保證后才審理。
3、西周民事訴訟費被稱為禺費。禺費是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時需要向法庭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立案費、鑒定費、律師費等。
4、法律主觀:早在西周時期,我國便有以“束矢”來繳交民事糾紛案件受理費,以“鈞金”來繳交“殺人及盜”等刑事案件受理費的先例。
5、二)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 告訴 將案件分為獄和訟兩類,獄:相當于現(xiàn)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鈞金”作為訴訟費;訟:相當于現(xiàn)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束矢”作為訴訟費。
6、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中國法制史西周民訴稱為?、
西周時期已經(jīng)存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立,是法律史學界很流行的觀點,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jù)是《周禮》中關于大司寇聽獄與聽訟的不同規(guī)定,再加上漢儒所做的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的注。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zhàn)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后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西周 中央司法官仍稱“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設“小司寇”。秦朝 中央 皇帝掌握司法審判權(quán),中央司法機關長官為“廷尉”,監(jiān)察官吏為御史,“御史大夫”與“監(jiān)察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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