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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拆遷補償(興仁縣房屋拆遷補文件)

adminllh房屋拆遷2025年04月30日 06:19:40560

銅仁拆遷補償(興仁縣房屋拆遷補文件)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興仁縣房屋拆遷補文件,以及銅仁拆遷補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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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2018年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 條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 條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 *** 規定。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應當根據省人民 *** 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拆遷糾紛裁決

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拆遷有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拆遷房屋估價報告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遷人的安置意見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 *** 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誰知道最新拆遷補償辦法執行哪個文件?

北京市人民 *** 令

(第87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 *** 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七條 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拆遷范圍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的范圍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于市人民 *** 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縣建設工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

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三條 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前款所稱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權人出走棄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代為管理待發還產權的房屋。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地權屬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縣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款應當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明確其在拆遷行政管理中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員,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劃市區內(在規劃市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定,定期公布符合規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 *** 關于解決城鎮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 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和區、縣人民 *** 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 *** 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劃市區內(在規劃市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執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

第三十條 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由各區人民 *** 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定實施。

(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內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

房改危改區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

第三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縣國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劃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1998年10月15日發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房屋拆遷,不適用本辦法。

有沒有城中村拆遷補償條例

城中村拆遷時,應該怎么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可以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房屋拆扦補償政策

以下為從百度上搜索的有關2017年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內容,全文沒有寫政策名稱,所以內容僅供參考

2017年北京拆遷政策

一、宅基地面積的認定

1.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2.1982年以后劃定的宅基地,按0.3畝(折合200平方米)計算,山區人多地少的鄉鎮不足0.25畝的安0.25畝(折合167平方米)計算。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由鄉鎮 *** 認定并出具證明,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的標準認定;超出0.4畝的部分,可以按拆遷范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5%予以補償;不足0.4畝的,按實際面積補償。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對于因拆遷需要另行審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條件的鄉鎮,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標準部分可按屆時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確定

1.按照《補償規則》第四條規定的計算公式,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以鄉鎮為單位確定幅度,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區 *** 規定的幅度內根據被拆遷房屋宅基地實際情況評估確定。結合我區情況,房屋重置成新均價確定為米平方米500元、戶均安置面積確定為120平方米、戶均宅基地面積確定為0.3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位定向安置房屋價。

三、合法房屋的認定

1.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2.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

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雙方租賃協議的約定給予補償;雙方給與協議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四、搬遷補助費

1.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的搬遷補助費,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由拆遷人出車搬遷的,不予補助。拆遷有經營資質企業的廠房、設備,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拆遷正是房屋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5元。

2.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提前搬遷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時間計算,由拆遷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遷獎勵費。

3.電視、電話、空調等移機費按有關部門標準給予補助。

五、其他

1.占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按照《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2.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拆遷管理辦法》和《補償規則》的規定執行。

3.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 *** 2003年11月3日印發的《房山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房政發[2003]5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解讀蚌埠市2017拆遷政策

來源:華律網發表時間:2016年12月16日瀏覽:12148 次

青苗補償費每畝上調100元,地上附著物補償提高10%

此輪調整,在2009年“2號文”基礎上,將各轄區 *** (管委會)在征地拆遷中探索的一些好經驗好做法納入新規定中。為實現平穩過渡,注重新舊標準銜接,具體表現在: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執行省統一標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由原來的800元/畝提高到900元/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未做調整。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較“號文”提高約10%。

同時還明確規定:征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補償;征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獨生子女戶增加產權調換面積45平方米,失獨戶和軍烈戶增加45平方米

此輪調整在考慮補償標準的同時,還充分維護特殊群體的利益。在“2號文”中獨生子女戶增加10平方米產權調換的基礎上,調整為增加45平方米。同時,根據有關部門意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4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被征地拆遷農戶子女為未婚獨生子女的;

被征地拆遷農戶為已絕育且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

被征地拆遷戶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工作后脫產學習人員)、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他們被拆遷的合法房屋,也按照人均45平方米確定產權調換安置面積。

采取產權調換和貨 *** 置以及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農轉非”的居民房屋,可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實行貨幣補償,還可實行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產權調換的農民住宅小區,由各區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 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的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綜合成本價結算。

關于過渡期問題,實行貨 *** 置的,以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梅橋鎮、曹老集鎮在2004年3月行政區劃調整前宅基地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為依據,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支付6個月的過渡費,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搬家費。

實行產權調換房屋在30個月以內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標準支付過渡費,超過30個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搬家費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

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也按人均45平方米享受產權調換

考慮到“2號文”對“產權調換面積為每戶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45平方米給予產權調換;每戶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產權調換”帶來的搶建違建的弊端,此輪調整中特別明確:人均合法建筑45平方米以下的,也按人均45平方米享受產權調換。此舉對控制違建將起到積極作用。

產權調換的面積,具體以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口數確定。比如,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確定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其人均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2017年農村房屋拆遷新規:6種補償標準,你知道幾個?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在有些農村,還有草房存在。不過已經比較少見,但是針對此類也有補償標準,即:每平米1900元;

二:農村磚瓦房,咱農民朋友最常見的,平米補償在2400;

三:現在農村房屋建設,比之前有很大的改觀。最明顯的就是外型結構。這部分房屋主要形式為磚結構,補償在每平米2800元;

四:兩層以上樓房補償3000元;

五:所屬土地上別的物品,屬于農民財產的,會給予等價補償;

六:拆遷之后,農村異地安置的,每戶補償2萬元。

2017年農村拆遷補償標準這樣算,看看你能補償多少?

1.農村房子拆遷補償的計算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費計算:宅基地區位補償額*宅基地的面積+被拆遷的房屋重置成新價

2.農村房屋附屬物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地上的附著物按照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拋出使用的損耗,進行等價的補償。

3.房屋拆遷安置費的計算標準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搬遷的補助費用+沒有提供周轉房子的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的費用+超過過渡期以后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非住宅房子因為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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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興仁縣房屋拆遷補文件和銅仁拆遷補償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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