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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原告不適格應如何處理
當法院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時,通常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首先,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原告不具備提起訴訟的資格,案件無法繼續進行審理。其次,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更換適格的原告,即要求原告找到與被訴行為或法律關系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適格原告來替代自己提起訴訟。
立案時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訴。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分析:在起訴程序中如果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則其處理一般是法院不進行受理,而在立案受理后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訴,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向人民法起訴時,如果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適格的,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的處理方式,并無明確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是否必須先向原告釋明后才能駁回...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符合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符合民事訴訟,不予受理起訴。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法律分析: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更好地踐行司法為民,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避免法院訴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法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時,可以向原告釋明,建議其申請變更適格被告,由法院通知變更后的適格被告參加訴訟,進一步開展審理活動。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主體適格,方可引起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受、抗辯、反駁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二:原告起訴未說明具體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受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民第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情形如下: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已立案的民事起訴狀事實和理由部分出現筆誤怎么辦 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系,將錯誤的訴狀換回來。 如果已經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達的,應該及時與承辦法官和立案庭聯系,如果立案名稱沒有錯誤的,可以爭取將訴狀換回來。
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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