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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沒有判刑時,有 *** 說情的文書,能減刑嗎?
在法院沒有判刑時,有 *** 說情的文書,不能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img]聯名簽字的嚴重性影響什么
聯名簽字的嚴重性是群眾聯名能夠產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不能夠認定為法律效力的,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當然,與此同時也不能夠否定群眾聯名的作用的存在。證人證言要真實,同時要獨立,只有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獨立的證人證言才有法律效力,另外各個證人對事件的感知程度,文化水平,社會閱歷等均決定了證言的效力,所以群眾聯名的證據,只是一個材料,需要法院認真的核對,需要當事人指證。未經出庭當庭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村民保犯罪人員聯名書有用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擔保一說。所謂的聯名擔保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也不屬于量刑情節。最典型的例子是當年的藥家鑫一案,二審時藥家鑫的辯護人向法庭遞交了一組包括藥家鑫從小獲得各種獎勵和多名同學聯名書寫的 *** 書等,希望以此證明藥家鑫平日表現良好,希望法庭能從輕審判。但受害人家屬對此不予認可,公訴人亦認為 *** 書與案情無關,法庭最終沒有采納 *** 書,維持了原判。這充分說明了,聯名擔保、 *** 書等類似的,沒有法律效用。當然,常某的行為并沒有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并且,教師張某某當年的行為極其惡劣,對孩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據村名爆料,當年有女生因張某某體罰過大而退學。在這種情況下,村民的聯名擔保有可能會作為一個“主觀惡性不大”的參照物,希望警方在調查時能予以采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辦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也就是說只要行為符合犯罪各個要件,法律責任是必須要承擔得。
如果公安機關對事實負責,那么在案件偵查階段就應該搜集一切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無利的證據,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者被害人過錯在先等等。
【拓展資料】;
因此,村民聯名信要求從輕處罰還得看你們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證據有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不見得一定就起作用的故意殺人 一般會根據事情起因 而判殺人犯 死刑 無期 十年或以上刑期 上面所問到的嫌疑人 嫌疑人一般是指有殺人動機或者案發無不在場證據的人.如果只是我所說的嫌疑 不會受到判刑只會放回家可能受到監視隨叫隨到 如出外必須上面反映或得到同意 直到找到殺人犯 .法律講究證據. 不講究嫌給予嫌疑人而判刑. 如若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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