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1985年發生工傷,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85年的工傷現在政策適用么?
- 2、85年工傷單位沒有交醫保怎么辦
- 3、女,年齡67歲,受傷前在一事業單位做勤雜工(臨時工)多年,1985年因工受傷治療后在家休養,屬工傷
- 4、國發1978 104號文件關于工傷待遇的規定有哪些我是85年工傷二等乙級就五年下崗只發生活費180元/月06年退休
- 5、85年工傷四級單位沒有賠償錢也沒有跟我交醫保怎么辦
85年的工傷現在政策適用么?
您的情況屬于2003年底以前的老工傷。
而且1985年的時候還沒有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說是就是了。
現階段老工傷是否還能重新鑒定進入社會保險,各個地區還都不太一樣。您最好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看看老工傷是否還能傷殘等級鑒定,順便做個護理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的時候如果能有醫療依賴就更好了。
這樣隨時可以報銷受傷部位的藥費。
85年工傷單位沒有交醫保怎么辦
1、單位依照規定需要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責令限期參加,補繳需要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2、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規定需要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需要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需要依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女,年齡67歲,受傷前在一事業單位做勤雜工(臨時工)多年,1985年因工受傷治療后在家休養,屬工傷
問:女,年齡67歲,受傷前在一事業單位做勤雜工(臨時工)多年,1985年因工受傷治療后在家休養,屬工傷(單位確認),并為其進行傷殘鑒定,等級為四級。之后單位每月為其一直發放傷殘津貼,2010年每月為375元。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發生工傷以后,如果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要主動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所需要的資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認定為工傷以后,在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做工傷鑒定,最后按照鑒定的級別,要求公司和社保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進行的賠償;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符合工傷的情況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分臨時工還是非臨時工。
[img]國發1978 104號文件關于工傷待遇的規定有哪些我是85年工傷二等乙級就五年下崗只發生活費180元/月06年退休
工傷職工退休不適用這個文件:
《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1996年10月前適用:
【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療。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這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這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后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并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1996年10月以后適用:
【一至四級 工傷待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保險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五至十級 工傷待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04年以后適用:
【工傷五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6個月本人工資;
(二)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0﹪,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傷殘津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5年工傷四級單位沒有賠償錢也沒有跟我交醫保怎么辦
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數額巨大,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后選擇拖延時間,向法院訴訟。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又名工傷四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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